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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死亡后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需要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達,然后才能繼續繼承。
一個人死亡后,法定繼承人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一級繼承人繼承,二級繼承人不繼承;如果沒有一級繼承人,則由二級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繼承按照下列順序: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一級繼承人繼承,二級繼承人不繼承;如果沒有一級繼承人,則由二級繼承人繼承。
本節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本條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開始后,法定繼承人如欲放棄繼承,應在繼承辦理前放棄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達。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法定繼承人享有繼承權,包括繼承權和不繼承權。如果您不想繼承,也可以選擇不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自知道遺贈之日起六十日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期限內未表示的,視為受遺贈人放棄繼承。
找不到法定繼承人且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員。被繼承人有遺囑或者遺產贍養協議,繼承人在世的,按照遺囑或者協議執行。如果沒有,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其繼承權屬于該集體所有制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失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