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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離婚案件中,除非有意外,被告必須出庭參加聽證會。有不能發生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離婚案件中被告人需要寫答辯狀。被告撰寫答辯狀主要是為了回應原告的主張和要求。未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受理。離婚案件中,除非有意外,被告必須出庭參加聽證會。有不能發生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離婚案件的被告人需要寫答辯狀。被告撰寫答辯狀主要是為了回應原告的主張和要求。未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受理。
一般來說,離婚案件的被告必須出庭參加聽證會。然而,還有其他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該人仍應當出庭,除非無法表達意愿;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離婚案件被告人需要寫答辯狀。被告應當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辯護詞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撰寫的答辯書內容應當是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要求的抗辯。
在離婚案件中,部分被告因各種原因不愿意或無法出庭應訴,因此打算委托律師代理。在離婚案件中,不出庭的被告可以委托律師代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案件如果有律師,仍必須出庭,除非他或她無法表達自己的意思;但如果他或她無法出庭因特殊情況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雖然法律所稱的特殊情況包括:
1、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2、特殊崗位實在是不可能離開;
3、行程極其漫長,車流量不斷;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而無法出庭的;
5、其他。
小編提醒大家,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還是需要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