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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分
1、翁某受傷時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故翁某符合工傷認定主體資格。
2、作為一名普通工人,翁某在工作中摔倒后回家休息休息恢復,直到疼痛無法緩解才去醫院治療。這符合常識。
案例來源
案號:蘇06行末213號
案件簡介
2019年9月26日,翁某在車間滑倒,未就醫就提前回家。
2019年9月28日,翁某到醫院就診,報告上的診斷意見是“T11、12椎骨輕度楔形改變”。
2019年10月9日,翁到醫院檢查,診斷為“T11、12壓縮性骨折”。
2019年10月14日,翁因健康狀況不見好轉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胸椎骨折”。
2020年4月28日,翁某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2020年7月9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決定,認定翁某所受傷害為工傷。
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決定。
法院認為
1、關于翁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是否屬于工傷對象的問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事故繼續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法律。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前提是職工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按照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法律。
本案中,一方面,翁受傷時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并未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另一方面,翔飛公司通過月考勤和電子考勤的方式向翁支付工資,符合勞動關系專業性、穩定性的特點,故翁符合工傷認定主體資格。
2、關于翁某所受傷害是否構成工傷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事故受傷的,視為工傷。
首先,關于翁某在工作中摔倒的事實,除了她自己的說法外,陳某表示,2019年9月26日,午飯后,老板娘告訴我翁某摔倒了,讓我送她回家。我騎著一輛電池驅動的自行車。當翁騎著我的電動自行車時,他的腿抬不起來。把翁的腿抬上去的是老板娘。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原告確實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有利,而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已確立的。
人社局對奚某進行調查時,奚某明確表示車間內有監控,但該公司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或一審過程中均未提交。從二審時該公司提交的視頻來看,可以反映劉某要求陳某帶翁回家的部分過程。但翁先生上電瓶車到離開電瓶棚的視頻明顯缺失。該公司利用該視頻證明劉彥偉幫助翁將雙腿抬上電瓶車,未能達到舉證目的。
最終,2019年9月28日,翁某前往醫院,主訴“腰部外傷,疼痛2天”。他被告知,他的病史是“2天前在車間工作時摔倒,導致腰部疼痛”。2019年10月14日,翁某住院治療,出院后診斷為胸椎骨折。雖然表面上看,翁最初報告腰部疼痛,最終被診斷為胸椎骨折,但作為一名普通工人,在工作中摔倒后,翁回家休息休息,直到疼痛無法緩解。去醫院治療是常識。同時,12塊胸椎位于第11胸椎和第1腰椎之間,靠近腰部。作為非專業人士,翁先生表示,腰痛是正常現象。
綜上,翁某所受傷害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翁某所受傷害為工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