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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絲的時間成本應該得到尊重。
近期媒體報道:2023年9月10日晚,著名歌手薛某某在成都舉辦巡回演唱會。演唱會開始后,薛某某上臺向歌迷解釋,自己發燒39度,喉嚨發炎,無法完成演出。
他鄭重承諾:“成都本地球迷可以隨時退票,對于外地球迷,除可退票外,所有火車票、機票、酒店費用一律退還,我將承擔責任。”
網上評論說:這種正直、負責的態度令人敬佩。
1、歌手因感冒或發燒而無法完成演出是否構成違約?
這是違反合同的行為。當歌迷購買歌手的演唱會門票時,歌迷與歌手之間簽訂了一份“演出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465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雙方應當遵守演出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那么對于歌手來說就是完成表演了。
2、如果歌手因感冒發燒而無法演出,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不屬于。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歌手感冒發燒不屬于不可抗力,因為歌手的身體狀況是可以提前預見的,可以采取積極措施避免。
歌手或者主辦方應當在演出前對歌手的健康狀況進行客觀預測,并根據預測結果采取積極的預防措施。因此,這并不是一種無法預見、避免或克服的客觀情況。
2、如果屬于違約,我們該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賠償粉絲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退票、退還旅費和住宿費。
《民法典》第577條“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退還門票費構成合同解除,主辦方或歌手應退還歌迷為演出合同預付的對價。這不算作損失補償。
歌迷的往返旅費和住宿費是因主辦方或歌手違約而應賠償歌迷的實際損失。
3、如果歌手因感冒或發燒而無法完成演出,表演者應該采取的正確方法不僅僅是退票和路費、住宿費那么簡單。
演出前,歌手或主辦方如獲悉歌手因感冒、發燒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演出合同,應盡快通知歌迷,避免浪費歌迷趕去演唱會的時間并且無法觀看表演。
退票、返還路費、住宿費等,表明歌手和主辦方尊重歌迷的財產權,同時不浪費歌迷的時間和費用,更是尊重歌迷的人身權利。我們認為人格權應優先于財產權。
因此,如果歌手因為感冒或發燒而無法完成演出,那么不僅僅是退票、退路費和住宿費那么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