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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了允許風險和不允許風險的臨界點。當法律替代的替代方法與違反注意義務的性質一致時,將考慮最接近不允許風險但仍在允許風險范圍內的行為模式。一方面,要平衡行動風險與追求利益的關系。
“不超車”和“在家睡覺”的零風險行為,以避免侵犯法益,但這顯然違背了規范預期和社會常識。上海刑辯律師今天將對相關情況進行說明。
另一方面,法律和秩序對公眾的要求不應超過最低允許風險。因此,在案例1中,我們應該選擇“保持150厘米的超車距離”作為法定替代行為,而不是“保持400厘米的超車距離”。
交通規則通常以抽象的數字描述速度限制或距離,這些數字可以在個別情況下確定。
構建一個“假設的因果關系過程”。實際因果過程中導致結果的事實因素錯綜復雜,每個因素對結果的發生起著不同的作用。僅通過調查實際的因果過程很難區分不同事實因素的影響。
要確認一個事實因素在事件因果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們不妨像自然科學實驗那樣,使用‘控制變量法’從因果鏈中暫時替換要測試的事實因素,然后調查因果過程是否發生了變化。
同理,當我們要檢驗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和侵害法益的結果是否為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時,也需要這種思維方式。構建“因果關系推斷過程”的技術審查和操作是保持案件具體事實不變,指控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
它是一種法律替代,將制造不允許的危險的行為調整為符合注意義務的允許的危險。
然后,我們將審查案件中的事實因果過程并判斷在法律替代行為下是否會發生相同的法益侵害,以決定行為人是否應以過失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其法理基礎的問題在于,行為人謹慎履行社會注意義務,將企業風險降低到允許范圍內時,防止法益侵害可能結果的注意義務仍然會影響同一法益侵害的結果。
損害成績已經成為中國學生不可避免的義務,成為一個國家毫無價值的法律期望,也成為擴大懲罰的借口。當然,不可能通過強制性的技術手段不斷增加我國人民的負擔。
通過網絡構建模型,假設因果關系工作流程,檢驗注意義務能否在案件的具體實際情況中充分發揮市場規范預設的功能和效力。
這樣,就可以確認實際因果過程中的法益侵害結果是否屬于規范設計意圖預防的可避免風險因素領域或規范力所不及的可允許風險領域。
審查是否存在“侵犯同一法益的結果”。假設需要判斷在因果過程中法律替代行為的作用下是否仍會發生相同的法益侵害結果。第一種可能是,當行為人遵守注意義務時,可以有效避免法益受到侵害。
即不會發生侵害同一法益的結果。此時可以直接肯定行為人犯有過失。
第二種可能性是同一法益的侵害仍會發生。根據結果發生的概率,“將要發生”包括三種情況,即可能、極有可能(幾乎肯定)和不可避免。
“必然發生”的結果表明,遵守注意義務是無效的法律期待,因此應當否定行為人過失的刑事責任;當“有可能或者非常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作出有利于行為人的認定,也應當否定行為人過失的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結果”只是抽象的結果,并不要求具體的時間地點、具體的行為人或具體的侵權手段。由于過渡的特定“結果”,侵權的時間、地點和手段完全相同,這在實踐中是不可能的。然而
采用“抽象意義上的結果”可能使任何替代因素成為責任的原因。對此,筆者認為可以通過考慮“影響結果歸責的其他原因”來妥善解決。
上海刑辯律師認為,現代工業社會的風險因素是一種不可避免的命運。在享受技術發展帶來的便利的同時,我們必須為必要的罪惡付出代價,特別是高速車輛的使用、高風險的醫療行為、科學實驗等。這將社會生活推向了風險的邊緣。
過失犯罪的規范概念不是控制絕對的零風險行為,而是通過注意義務將法益風險降低到允許的限度。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只要其行為符合必要的規則并謹慎行事,即使其行為侵犯了合法利益,也應被視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