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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四川工人報》報道,成都某公司人力資源經理李先生近日致電稱,該公司一名員工去年與該公司簽訂了三年勞動合同。近日,該員工未能辦理辭職手續。突然從公司辭職了。李老師問,如果員工沒有辦理辭職手續就突然離職,工資也沒有發給員工,公司可以不發嗎?針對李老師的提問,記者采訪了四川京倫律師事務所楊志遠律師。楊律師指出:勞動報酬是勞動者出賣勞動力獲得的最基本的生活資料,是維持生計所必需的。勞動者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同時,勞動者享有自由選擇就業的權利。為了維護勞動力的自由流動,法律賦予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然而,員工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并不是無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天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方便用人單位招收新人,調整崗位,避免影響生產經營活動。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職工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本法規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的,因此,勞動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并辦理辭職手續的,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綜上所述,如果員工擅離職守,單位不能扣留未支付的工資,但如果單位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員工擅離職守并造成損失勞動者應當向單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