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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勞動合同不滿六個月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職工的平均工資。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上述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用工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徇私舞弊,或者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害的,勞動者可以認定為: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1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加發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該工作,仍不能勝任該工作的,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繼續從事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即終止。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
對于雇主來說,根據解雇員工的成本不同,有以下四種類型:
1、被辭退員工需要給予補償的情況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辭退的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有法律規定。
2、被辭退員工需要支付補償的情況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辭退職工支付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并通過法定程序解雇職工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條款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同意的除外更新;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注銷時辭退職工的;
(四)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決定辭退勞動者。
3.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況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只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因工作以外的原因患病或者受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后仍不能上崗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
4、不需要補償/被辭退員工補償的情況
(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而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改正拒不改正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辭退員工補償金什么時候發放
被解雇員工的補償金一般在合同終止后十五天內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職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標準執行。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職工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