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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與自訴的區別在于范圍。自訴案件的范圍其實比較廣泛,包括依告辦理的案件,以及一些涉及受害人的輕微刑事案件。也就是說,從范圍上看,自訴案件包括起訴后才處理的案件。
告發和自訴有什么區別?
告訴與自訴的區別在于范圍。自訴案件包括:僅憑申訴辦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追究責任而未追究責任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通知后才處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6條公然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自由性權利。
前款所列犯罪行為,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行為外,報案處理。
刑事起訴的具體條件是什么?
一、一審判決、裁定確實有錯誤。
2.確實有抗議的必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議的必要,應當依法提出抗議:
人民法院未經法庭質證,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作為裁判依據,造成錯誤判決的。
人民法院不采信公訴人庭前收集、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裁定無罪或者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判決的。
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審判的。
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輕、情節嚴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因重要事實或者法定情節認定錯誤,或者判決、裁定對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利影響的。
如果刑事抗訴不成功,受害人該怎么辦?
您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抗議是檢察院的職能。當事人只能向檢察院申請。至于是否提出抗訴,需要檢察院審查材料再決定。
抗訴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抗訴可以通過上訴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兩種方式提出。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同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在抗訴期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實有錯誤時,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再審。再審期間,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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