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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5年9月11日,****
我國共產黨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號法律,是我國公民處理繼承問題的指南,也是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繼承案件的依據。人民法院實施繼承法,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堅持男女繼承權平等,貫徹互助精神和權利義務一致,保障公民的繼承權。依法私有財產。
為正確實施繼承法,根據繼承法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就審理繼承案件具體適用繼承法的若干問題提出以下意見,供各地人民法院參考:審理繼承案件時要嘗試的級別。
一、關于一般規定
1.繼承自死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確定的失蹤人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時間。
2、有繼承關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不能確定的,推定無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者各有繼承人且分輩者,推定年長者先死亡;死者為同一代的,推定為同時死亡,相互之間不繼承遺產,由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三、公民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以財產為標的物的有價證券和債權。
4、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入的,死者生前在承包合同中投入的資本和勞動以及增值和利息,可以由承包人合理折算補償。發包單位或者續包人,其數額作為遺產。
5、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有遺囑、贍養協議,并立有遺囑,繼承開始后,如果遺囑、贍養協議與遺囑不沖突,則遺產按照遺囑處理。分別是協議和遺囑;如有沖突,遺產按協議處理,協議另當別論。相互沖突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六、遺囑繼承人按照遺囑取得繼承權后,仍有權依照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取得遺囑中未處分的繼承權。
7.六歲以下兒童和精神病患者可能被視為無行為能力。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應當代表委托人行使繼承權和繼承權,不得損害委托人的利益。一般來說,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委托人放棄繼承權或者接受遺贈的權利。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為無效。
九、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對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第七條的規定作出確認是否喪失繼承權的決定。繼承法的規定。
10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虐待是否嚴重,可以從虐待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來判斷。如果虐待死者情節嚴重,無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都可以確認喪失繼承權。
11.如果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無論是已完成的還是未遂的,均應被視為喪失繼承權。
十二、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項、第項所列行為,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繼承權由繼承人繼承的,可以認定該遺囑無效,依照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遺囑無效。規定的處理。
13如果繼承人嚴重虐待被繼承人,或者遺棄被繼承人,日后確有悔罪表現,且被虐待、遺棄人生前表示寬恕,則不能確認繼承權的喪失。
14繼承人偽造、篡改、損毀遺囑,侵害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難的,行為應當認定嚴重。
15在訴訟時效期間,繼承人因不可抗力不能主張繼承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訴訟時效。
十六、自繼承人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遺產糾紛確實正在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中止。
17.繼承人因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斷。
18繼承人自繼承之日起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間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應當在繼承之日起二十年內行使提起訴訟的權利。年內不得再提起訴訟。
2.關于合法繼承
十九、被收養人履行了對養父母的贍養義務,同時為其生父母提供了相當數額的贍養的,除依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也可以依照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割遺產。從你的親生父母那里獲得適當的遺產。20、在舊社會形成的一夫多妻制家庭中,子女若與其生母以外的父親的配偶有扶養關系,則彼此有繼承權。
21。如果繼子女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不會影響其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如果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的遺產,不會影響他們繼承其親生子女的遺產。
22。如果有人收養他人為養孫,則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可以互為一階繼承人。
23。養子與親生子、養子與養子是兄弟姐妹,可以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被收養人與其親生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相互成為對方的第二順序繼承人。
24。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源于繼兄弟姐妹之間的依賴關系。沒有贍養關系的人,不能互相成為對方的二階繼承人。如果繼兄弟姐妹互相繼承遺產,不會影響他們從親生兄弟姐妹那里繼承的遺產。
25被繼承人的孫子、曾孫、曾孫、玄孫均可代為繼承,且代繼承人不受代數限制。
26、被繼承人的養子女、繼子女的親生子女之間形成扶養關系的,可以代位繼承;死者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有扶養關系的,可以代位繼承。繼子女的收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第二十七條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或者已履行了對死者的主要贍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一份。
第二十八條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代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或者對死者負有較大贍養義務的,可以適當分配遺產。29.當喪偶兒媳是其公婆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喪偶女婿是其岳父或岳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無論是無論是否再婚,其子女按照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不影響其代位繼承權。
第三十條死者為其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勞務等主要贍養費的,視為已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主要贍養義務。
31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適當繼承權的人可以分配遺產。分配遺產時,根據具體情況,遺產可能多于或少于繼承人。
32.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能夠分配適當繼承權的人,在取得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權利受到損害時,有權作為獨立訴訟主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反了法律規定。但在遺產分割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明知不提出請求,一般不會受理;不知道而未提出請求,二年內又提起訴訟的,應當受理。
33、繼承人有贍養能力和條件,并愿意履行贍養義務,但被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明確表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不需要贍養的,他的繼承份額一般不應受到此影響。
34、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贍養的被繼承人沒有贍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他們可能會得到一小部分或沒有份額。
3.關于遺囑繼承
35、繼承法施行前訂立的形式稍有缺陷的遺囑,內容合法,有充分證據證明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36.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共同商業伙伴也應被視為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并且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37.如果遺囑人沒有保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處分遺產時,應當為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余的部分可以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辦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應當根據遺囑生效時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38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該部分遺囑無效。
39、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意思相違背,遺囑處分的財產滅失或者部分滅失或者在繼承開始前所有權已轉移或者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遺囑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40、公民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理的內容確實是死者真實意思表示,并由死者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且無相反證據的,可以視為自寫遺囑。
41.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具有法律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后來喪失行為能力,也無效。遺囑人立遺囑時具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行為能力的,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42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下多份遺囑,內容相互沖突的,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遺囑為準。
43、遺囑繼承或者附有義務的遺贈,能夠履行義務,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的,根據受益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撤銷其權利。接受帶有義務的繼承部分,提出請求的人應當由繼承人或者受益人負責履行遺囑人的義務并接受繼承。
4.關于繼承的處理
44人民法院在審理繼承案件時,知道有繼承人而無法通知的,在分割遺產時,必須保留其應當繼承的遺產,并確定遺產的代管人或者代管人。
第四十五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果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中扣除。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果胎兒出生后死亡,將由其繼承人繼承;如果胎兒在出生時死亡,則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
第四十六條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而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7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達。以口頭表示放棄繼承權,被人承認或者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視為有效。
48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表示放棄繼承的,必須制作筆錄,并由放棄繼承人簽名。
第四十九條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應當在繼承開始后、繼承分割前提出。遺產分割后,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50.在遺產清算前或者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后悔放棄繼承權的,人民法院根據繼承人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確定后,如果繼承人后悔放棄繼承權,則不予承認。
第五十一條放棄繼承的效力應當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第五十二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且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將轉移給其法定繼承人。
第五十三條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產,且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其繼承人。
54國家或者集體組織提供生活費的烈士遺產和接受社會救濟的城鎮居民的遺產,仍允許法定繼承人繼承。
55.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時,雙方有贍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如果沒有贍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請求繼承,則該案件將被視為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除“五保”費用。
56贍養人、集體組織與公民有遺產贍養協議,贍養人、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使協議終止的,其不能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其所繳納的撫養費一般不會得到補償;無正當理由的,受遺贈人不予補償。因不履行導致協議終止的,資助者或者集體組織支付的資助費用應當予以退還。
57遺產因無人繼承而返還國家或者集體組織,依照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配遺產的人請求取得遺產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當分配根據情況繼承。
58.人民法院在分割繼承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的財產時,應當根據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
59繼承人故意隱匿、貪污、爭奪繼承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減少繼承額。
60繼承訴訟開始后,繼承人、受遺贈人不愿參加訴訟且未表明放棄實體權利的,應當追加為共同原告;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第六十一條繼承人中如有缺乏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的,即使繼承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然后在清償時清償。依照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債務。
62遺產分割且債務尚未清償時,如有法定繼承以及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法定繼承人優先以其遺產清償債務;債務不足以清償的,剩余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使用。遺產收入應當償還;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照遺產收入的比例償還。
五、關于補充規定
第六十三條涉外繼承中,遺產為動產的,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后一次住所地國法律。
64繼承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審結的繼承案件,繼承法施行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的,應當按照審結時的相關政策、法律規定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對繼承法施行前已受理、施行時尚未審結的繼承案件,適用繼承法。但不得再以已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