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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離婚。
夫妻一方失蹤兩年以上,另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按照宣告失蹤的程序宣告其失蹤,然后向人民法院申請離婚;
如果四年沒有對方消息,對方想離婚,可以按照宣告死亡程序宣告其死亡,兩人的婚姻關系自然也就消滅了。
《民法典》第40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失蹤。
《民法典》第46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因事故,下落不明兩年。
2.如果我不在這兒可以離婚嗎?
我不在的時候你不能離婚。
1、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程序如下:
1、申請離婚。配偶雙方攜帶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在《離婚協議》上簽字,到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室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初步審查。婚姻登記機構婚姻登記員認為符合離婚條件的,發給《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
3、離婚冷靜期。自離婚登記申請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核并頒發證書。冷靜期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核發離婚證。未提出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核,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照工作規范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
2、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有訴訟代理人的,除無法表達意思表示外,仍須出庭;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這里的“特殊情況”一般是指:
(1)由于客戶身體限制,如因病住院、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等;
因工作原因不能離開或者路途遙遠,出庭確實困難的。
1.在離婚訴訟中,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傳票傳喚他。兩次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傳。
由于離婚案件需要處理婚姻、子女、財產等問題,是被告不上庭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出庭的被告人經兩次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傳喚其出庭。因此,如果被告在離婚訴訟中故意回避法庭,可以依法強制其出庭應訴。
2、原告經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駁回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除不能表示意思表示的以外,仍應當出庭;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3、半年不同居可以離婚嗎?
離婚與同居之間沒有必然聯系。
1、雙方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能達成協議的,雙方可親自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到一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其常住戶口可辦理離婚手續。登記。無需分居即可離婚。
2、雙方就上述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離婚一方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申請離婚。如果法院認定夫妻關系破裂,就會判決離婚。
不和、分居超過兩年是判斷感情破裂的情況之一。此外,還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民法典》第1079條
配偶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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