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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錯誤地認為,在離婚訴訟中,男女雙方一定會因為孩子撫養權的問題而發生爭執。不過,根據這位離婚律師的經驗,我們認為這種情況在訴訟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像大多數人想象的那么高。相當多的原告在訴狀中表示,孩子在離婚訴訟一開始就會被對方帶入監護權,而他們自己則會要求法院支持他的探視權。
由于訴訟時要求探視權,因此必須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說明這一問題。但很多當事人不知道如何表達。對此,本律師結合實際案例進行簡單的解釋。
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提起離婚訴訟。考慮到孩子還不到兩歲,和女方相比,我確實不擅長照顧孩子,有些力不從心。于是該男子打算放棄監護權,轉而請求法院支持他的探視權。因此,經過深思熟慮,男方在起訴書中提出:“男方有權每周探望孩子一次,女方應無條件配合。否則,男方有權減少子女撫養費作為懲罰。”視情況而定。”
本律師認為,上述男子自行提出的探視訴訟請求不妥當。原因如下:
1、參觀時間不清楚。盡管這名男子要求每周探望他的孩子,但這個時間通常是固定且具體的。例如:“每周六幾點到幾點。”
2、探視方式不明確。從探視方式來看,大致可分為接機探訪和到孩子住處探訪。在這種情況下,孩子因為還小,很難長時間離開母親。因此,男方應該選擇去孩子們居住的地方看望。
3.扣留贍養費,作為對婦女不配合探視的懲罰。關于贍養費的性質,這位婚姻律師已經多次討論和分析。這是付給孩子的錢。如果扣留,受到懲罰的就不是女人,而是孩子的利益。至于離婚后女方不配合怎么辦?法律規定非常明確,——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