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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資金屬于被拆遷人所有,不需要分配。他們都是他們自己的。被拆遷人死亡的,其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由于繼承范圍僅限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擁有的個人財產,如果房屋拆遷所得收益未實際確定且未簽訂拆遷協議的,拆遷權不能作為繼承繼承。具體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且拆遷安置對象在拆遷安置協議簽訂前死亡的。
被拆遷的房屋應當優先繼承,根據房屋是私人住宅還是公屋分別確定產權所有人或承租人。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后,新業主或者承租人應當辦理拆遷手續。
2、已簽訂拆遷協議但未取得拆遷安置房的。拆遷安置對象在拆遷協議簽訂后、實際獲得拆遷收益之前死亡。
具體是指拆遷協議已簽訂,但拆遷補償費尚未支付、被拆遷安置房產權證尚未領取等,尚未取得拆遷收益的情況。在此情況下,應在實際取得相關拆遷收益后,對相關遺產進行分割和分配。如果取得拆遷安置房房產證需要較長時間,也可以分割目前已取得的拆遷資金和其他財產的繼承權。拆遷安置房屋取得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后,進行財產分割。拆遷安置房屋由各方繼承人分割繼承。
3.已簽訂拆遷協議并取得拆遷安置房,且拆遷安置對象實際取得拆遷收益后死亡的。
涉及的財產可以作為遺產繼承,但如果房產登記中心無法辦理拆遷安置房屋登記手續,各方繼承人可以先簽訂遺產分配協議,確定拆遷的分配方式和安置房并進行公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后,簽訂遺產分配協議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