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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工因工負傷,腿部骨折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工傷鑒定。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為自意外傷害之日或者勞動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有特殊情況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申請期限可以適當延長至一年。
2、法律依據: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因事故受傷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自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關部門報告。有特殊情況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或者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自診斷或認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計生部門提出申請。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怎么辦?
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認為不屬于其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受案件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受理案件。
2、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9條
我可以對勞動仲裁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嗎?
1.您可以對勞動仲裁提出管轄異議。
2、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爭議案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點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地點;用人單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單位登記注冊地。用人單位未辦理登記或者登記的,其出資人、創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提出期限:申請人認為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可以在答辯期滿前提出管轄權異議書面申請。這個期限一般是10天。當事人逾期提交仲裁裁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依法申請撤銷。
審查與處理: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后,仲裁委員會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將裁決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異議不成立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裁定駁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