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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他聽村民說酒店里發生了一起賣淫事件,相關人員被帶走了。當時,作為一名知識分子、黨員和一名退休老干部,他感到無法忍受。一方面,事發時劉春樹不在店內,平日也不負責酒店業務。當然,
他不知道雇人是一種色情應召女郎。被告辯稱對情況的陳述與事實不符。上海專業刑事律師將帶您了解具體情況。
而且他認為自己只是幫忙看店,不是真正的店長,與自己無關,所以沒有主動去公安局調查。相反,他回家了。從那以后,他再也沒有離開過XX村。沒有所謂的“出走,在外漂泊十天,睡在橋下”。
但事后,劉某只給劉某打過電話,“我沒找他。”
我剛打了個電話,但劉洋沒有接。否則,如果你真的四處看看,你怎么能隨便打電話呢?在這方面,打電話的柳樹不接或不接是正常的。不能說柳樹逃脫了。對此,劉春樹自始至終認為酒店與自己無關。
作為一名退休干部,你根本不需要關注這樣的事情,這完全符合常識和常理。
多年來,劉一直在達克斯村,但沒有公安局來找他調查此案。另一方面,本案僅涉及治安管理處罰,不存在刑事案件。怎么能說“逃”呢?劉春書與侯某某未達到賣淫、容留賣淫的共同意思表示,也不具有容留賣淫的動機。
首先,通過上述對證據的綜合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劉春樹并不經常在金麥餐廳,酒店的日常管理由大堂經理劉控制。從員工招聘、工作安排到出納收支、工資發放等一系列日常管理事務都由劉春樹負責,劉春樹沒有插手的余地。
劉沒有給劉春樹任何委托,他也不需要干預。此外,在侯某某和高某某賣淫的整個過程中,劉春樹根本不在酒店。試想一下,劉春樹連侯某某在酒店賣淫都不知道。我們怎樣才能和他達成這種共識呢?
其次,根據上述證據,我們可以知道,盡管劉某要求劉春書幫助金麥餐廳,但她始終牢牢掌握著酒店的決策權和經營收益權。容留賣淫罪的犯罪動機,尤其是旅館業,多以營利為目的。對于劉春樹,劉并沒有放權讓利。
劉春樹為什么要冒險在酒店招妓?他沒有從事這種行為的內部或外部驅動力。
最后,劉春樹沒有得到任何報酬,也沒有商業風險和收益可以分享。允許賣淫的主要原因是我們為自己賺錢。因此,劉春樹根本沒有容留賣淫的動機,只是因與劉某某的兄妹情誼而在酒店管理部負責看夜。
綜合分析案卷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劉春樹存在容留賣淫行為,主觀上具有容留賣淫的故意。
1.卷宗證據不能證明劉春樹是金麥酒家的顯性控制人。
首先,證人劉某、梁某的證言可以證實劉某受劉某之托在金麥幫忙的事實,但也證明金麥餐廳的合法承包人為劉某,且劉某未同意劉某在酒店幫忙付款。根據劉的供述,
在金麥餐廳幫忙沒有得到任何報酬,但出于與劉兄妹的友誼,她負責在酒店守夜。
其次,根據侯某某、賈某某的證言,二人均為大堂經理劉某招聘。平時的工作內容由劉安排,工資由劉支付。這部分證據在原審判決中被選擇性忽略。原判的唯一依據是劉春樹的證詞,即她應劉的要求為金麥餐廳提供幫助。
直接認定劉春樹對金麥酒家經營場所具有經營控制權。該部分事實的認定遺漏了主要證據,涉嫌以偏概全。
2.案件中的證據能力無法證明。劉春樹是侯某賣淫問題的“庇護所”。
侯某、高某因在金麥酒家賣淫被行政處罰,只能說明金麥酒家及金麥酒家負責人的行為至多存在管理過失,但不能直接證明劉春樹在遏制賣淫嫖娼犯罪中存在“隱瞞”行為。雖然容留賣淫罪是一項法律罪行,
即在違反相應行政法規的前提下,構成刑法中的容留賣淫罪,但不能根據行政法規的類別直接作為確立刑事犯罪的依據。
上海的專業刑事律師認為,容留賣淫罪的成立仍需要嚴格的三段論要件和對刑法典和案件的循環審查。根據侯某、高某賣淫行為發生在金麥酒家的事實,原審判決直接推定劉春樹在阻止賣淫行為中存在“憐憫”行為。
這個推理過程極其簡單粗暴,與事實和邏輯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