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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部分總則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執行;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一、本條的歷史由來
《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本條是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修改的。一、明確下列一般條件是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一般要求;二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修改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它不僅將其擴大為法律、行政法規,而且將其限制在強制性法規的范圍內。同時,將社會公共利益轉變為公序良俗,這與民法典的原則是一致的。
另外,民法通則中的“民事法律行為”泛指法律行為,而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為”并不一定是法律要件。
二、制定本條規范的目的
通過規定一般民法法律行為效力的積極要求,可以給行為者和裁判者一個明確的概念,更好地發揮行為規范和裁判規范的指導作用。
三、本條的具體含義
法律行為通常是由一些法律事實組成的復合體。根據這些法律事實的性質,理論上可以區分與法律行為成立有關的事項,以及與行為成立后的有效性和無效有關的事項。前者為成立要件,后者為有效性要件。一項法律行為要想充分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就必須滿足這些要求。
設立條件。
法律行為的設立要件可分為一般設立要件和特殊設立要件。
一般成立條件是指所有法律行為成立所共有的要求。一是當事人,二是意思表示。有些學說還要求“主題”作為第三要素,而另一些學說則不需要。所謂法律行為的“標的物”,實際上就是法律行為的內容。以“意思表示”為成立條件,實際上就包含了法律行為的內容,因為任何意思表示都不能脫離具體內容而抽象存在。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號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解釋[2009]5號》第一條:“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有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當事人名稱或者標的物、數量的,一般視為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標的物和數量”應理解為意思表示的內容,是要約成立合同的最低要求。內容,具有輔助判斷該意向表達是否符合要約“具體內容確定”的功能。
特殊設立條件是指特定法律行為的設立要求。例如,票據行為等正式行為必須采用特定的方法;而托管合同等財產合同,必須交付標的物后,合同才能成立。
有效要求
法律行為的效力要求又可以分為一般效力要求和特殊效力要求。
一般有效性要求是一般法律行為的共同有效性要求。本條是對一般有效性要求的基本規定,包括三個基本要求。第三個要素包括兩個方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又稱“行為的合法性”;不違反公序良俗,又稱“行為的社會適當性”。民事行為有效,必須同時具備該行為的合法性和社會適當性。
特殊有效性要求是對特定法律行為有效性的要求。特別有效的要求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法律條件,比如死者死亡,這是遺囑有效性的要求。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表人認可后生效。以代理方式實施的法律行為要對委托人發生效力,代理人必須具有代理權或者經追認。當法律行為為處分行為時,當事人必須有權處分。
另一類是法律行為的附件,是根據當事人的特別約定而施加的生效要求,包括條件和期限。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加條件,但因其性質不能附加條件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生效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無效。當事人不得以自身利益為目的行事。如果在當地阻礙條件的滿足,則視為條件已經滿足;如果不當促成條件,則視為條件未滿足。”將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修改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因性質不能附加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滿足時生效。附有撤銷條件的法律行為當條件滿足時,該行為不再存在。”
四、其他
(1)關于舉證責任。
對于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性要求,請求人無需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請求人只需證明該法律行為成立,否則即可推定該法律行為有效。如果相對人認為該法律行為不符合有效性要求,則需要提供證據證明。
(2)意思正確。
所謂真意,是指演員的外在意義與其內在真意相一致。簡而言之,就是與意思一致的意思。一部民事法律行為可能涉及一章、兩章甚至多章。只有民事法律行為中涉及的全部意思表示均屬真實,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中意思表示有效的要求。
意義的真實性是意義自主性的必然要求。意義存在于內心,只有表達在外才能清楚地知道。只有能夠為外界所知的表述才能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直接依據。如果意思與表達不一致,但表達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法律效力就會與行為人的真實意思不一致,從而違背了民事主體可以創造、改變、改變的意思自治原則的初衷。并根據個人意愿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民法區分真實意思表示和自由意思表示,并將兩者列為民事法律行為中意思表示有效的條件。本文僅提及真實表達意圖,并未提及言論自由。其本意并非否認言論自由的制度價值和現實意義。但一般而言,不自由表達意圖的邏輯結果往往是意圖表達不真實。因此,將真實意思表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中意思表示有效的條件,可以有效規范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況。而且,缺乏意義表達自由只是意義表達不真實的一種情況。自由表達意思不真實的情況還有很多,如保留真實意思、虛假表達、隱藏行為等。
判斷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為中有效意思表示的條件,就是對民事法律行為中各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的判斷。只有各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一致,且所有意思表示均屬真實,該民事法律行為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有效的條件;但是,如果意思表示的含義與表述不一致,則即使其他意思表示均屬真實,該民事法律行為也不符合該意思表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