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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修改管理規定;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任、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修繕、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變所有權使用部分財產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其他與所有權、共同經營權有關的重大事項。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占專屬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應當參加投票。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投票的專用區域業主四分之三以上和參加投票的業主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在投票中。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屬區域參加投票的業主過半數和參加投票的業主過半數同意。
相關案例
法律聯系方式
2021年3月,某小區業主王先生感覺小區綠化面積太小,目前小區停車位有部分空置。為了改善居住環境,他與業主委員會協商,想將部分停車位改為綠地。4月份,業主委員會將此事告知了小區業主,但一些業主表示反對,因為這些業主擁有多輛汽車。如果部分停車位改造成綠地,部分車輛將無處停放。4月中旬,業主委員會召開各行業會議,對提案進行表決。1500名業主中,有1300名業主同意將停車位改為綠地,該業主的投票權超過了專屬面積的3/4。反對業主認為該決議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遂將業主委員會訴至法院。法院認為,表決事項的表決符合法律規定,駁回了部分業主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法律聯系方式
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第278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改變公用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公用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上述案例中,小區業主欲將小區停車位改為綠地,若改變公共部分用途,需經參與投票四分之三以上業主同意必須獲得專屬部分的面積和參與投票人數的四分之三以上。業主大會表決后,投票比例符合法律規定,對業主上訴的異議被法院合理合法地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