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最近,
同小區業主何老師
@myself在一個500人的大團體中,
還自嘲自己“腦子有問題”,
成都市民王先生將對方告上法庭。
起訴對方侵犯名譽權。
七月底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結果是,何老師所在的社區有500人的大群
向王老師發出道歉聲明,
保留時間不得少于3天,
并支付王老師合理支出800元。
現在,
判決已生效。
我在微信群里被罵“笨x”,被起訴了!
王老師介紹,他是成都市錦江區東街街道一個小區的業主。由于該小區是新小區,移交前后,業主一直因“承諾不一致”而與開發商維權。
今年3月10日,當社區500名業主群里大家都在討論維權話題時,他發表完意見后,一位微信昵稱“叫不出名字”的業主@了他,并繼續發推他被貼了3條信息:“你的**頭有問題嗎?”“如果你不保護自己的權利,你為什么會在這里?”“愚蠢的*”。
業主在群聊截圖中被罵
王老師認為,對方在500人大群中以@的形式公開侮辱并點名人身攻擊,損害了他的個人名譽,也給他造成了心理傷害。
因此,事發后,他將聊天記錄截圖取證,并聘請律師起訴對方。
5月9日,成都鐵路運輸一院不服提起訴訟。
5月10日,王先生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后,將電子檔發送至業主群。
案件受理通知書
業主們對于“不應該罵”的看法一致,但對于“應該起訴”的看法卻不同。
王老師隨后表示,有不同意見和立場可以,但不允許人身攻擊。“把這件事交由法律解決是最合理、最恰當的解決方案。”
發誓者:訴訟要求“有點過分”
王老師的訴訟請求稱,希望法院判令被告@業主群里的每一位業主澄清事實,在群里向他公開道歉,同時在媒體上公開道歉并向他道歉。支付精神安慰及合理費用共計1萬元。
何老師說,當大家在業主群討論時,對方有點“奇怪”,說了諸如“業主代表是怎么選出來的?為什么要代表他?”之類的話。氣得他在群里罵他。抓住了他。
在他的印象中,罵完之后,雙方就沒有再罵了。直到他在群里看到《受理案件通知書》,才意識到自己成了被告。
“我心情一定不好。”他認為自己當天的行為確實不妥,但對方的訴訟“有點過分”。
法院:構成侵犯人格尊嚴
6月19日,該案在網上開庭審理。被告何先生沒有出庭。相反,他的律師出庭了。
庭審中,何先生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名譽權侵權,因為他在微信群中發表的言論不屬于侮辱性言論,也不違法,而是對王先生多次嘲諷和誹謗的反擊。他認為王先生當事人應該承擔一定的寬容義務。
而且,他在群里的發言并沒有降低王老師的品德、聲譽、才華、信譽等社會評價,不存在名譽受損的事實。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的言論是否侵犯名譽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一個人的道德品質、名譽、才能和能力的評價。信用社會評價等”
本案中,被告何先生在涉案微信群中發表“你腦子有問題嗎?”、“你不維護自己的權利怎么會在這里?”等言論。而“愚蠢”的言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侮辱性,并且是存在的。故意貶低原告人格,構成對原告王老師人格尊嚴的侵犯。而且,涉案微信群是一個開放傳播、方便快捷、傳播廣泛的信息交流平臺。被告的言論可能導致相關信息泄露。公開傳播導致公眾對王老師的人品印象不好,降低了他的社會評價。原告要求被告何老師承擔相應責任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法院最終裁定,被告何先生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涉案微信群中向王先生發表道歉聲明。報表保存期限不少于3日。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在報紙、網絡等媒體上予以公布。通過網上發布公告或公布生效判決書的方式實施。同時,還要支付給王老師800元的合理支出。
據悉,如果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天內沒有上訴,判決將自動生效。
7月27日,王老師收到了法院的民事判決書。
8月17日,記者從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獲悉,被告何先生也在7月27日上午10點收到了電子判決書,上訴時間已過,法院尚未收到上訴書,判決書自動生效生效。
不過,王先生表示,到目前為止,被告尚未向業主群公開道歉,也沒有主動聯系他履行相關判決。
他表示,如果繼續不履行,將申請強制執行。
律師:被侮辱后保留證據
律師表示,在微信群中公開侮辱他人,涉嫌侵犯他人名譽權。受害人可以報警請求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如果造成精神損害,他還可以請求提起訴訟。精神損害。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不僅發生在現實的物理空間,而且已經延伸到QQ群、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空間。
如果遭遇類似侮辱、誹謗,受害人應理性溝通,保留證據。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和解,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律師表示,只要相應的侮辱行為達到了常人會認為的侮辱程度,并且有相應的證據,就構成侵權。曾有微信群里罵人被判侵權的案例。
這一判決再次明確了,在微信群、朋友圈罵人的人需要承擔責任,每個人的行為都應該遵守規則和法律。同時,我們也提醒大家,當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應該采取合理合法的方法和渠道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