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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大家應該知道,結婚后,夫妻雙方需要承擔共同債務,因為夫妻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也有這樣的說法,結婚后,兩個人需要同舟共濟。但如果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并離婚,則不再需要共同承擔任何財產或債務。
即使夫妻離婚,仍需承擔連帶債務。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必須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屬于各方的,雙方應當同意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之間也可以約定一方償還債務,但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外部債權人的善意。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承擔的債務,應當共同承擔。夫妻共同承擔的債務必須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屬于各方的,雙方應當同意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但離婚后雙方所欠債務均為個人債務,不能要求對方承擔。
離婚協議中分割子女財產的原則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被寫入各項法律規范,也是人民法院審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這一原則體現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上,即夫妻雙方有平等的權利分割共同財產,平等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婦女利益的原則。這里的“照顧”不僅可以給予女方適當的財產份額,還可以將某些生活中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房子,從財產類型上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的力量、傳統因素的影響、女性的家務負擔、生理特征等因素造成的障礙來看,離婚后女性的找工作、謀生能力普遍弱于男性,他們需要更多的社會支持。有很大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納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惠及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則。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時,財產的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不應受到損害。在劃分公有制生產資料時,應當盡可能地分配給需要生產資料并能更好地利用生產資料的一方;在劃分共有財產的生活資料時,應當盡量滿足個人的需要。專業或職業的需要才能發揮出事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割財產根據實際需要和受益使用的原則,歸一方所有。接受份額的一方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按照離婚時的實際價值向對方給予相應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的原則。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以分割名義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一方的財產在共同生活過程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賠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的性質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