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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行使抵押權,能否享有優先受償權?近日,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14年,因資金周轉需要,李某向A銀行申請貸款80萬元,簽訂合同號《個人貸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12個月,從實際提款日起計算,實際提款日以欠條為準。貸款欠條稱,貸款到期日為2016年5月,李某本人及叔叔李某用各自房產為李某80萬元債務提供抵押擔保。李某、李某均與A銀行簽訂了《抵押合同》,并申請了其他抵押權證。他的手令上寫著抵押期限為5年。A銀行按約發放貸款后,截至2019年9月,李某僅償還了部分利息。A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償還貸款,并優先獲得抵押物的償還。
法院認為,我國第《物權法》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期限內行使抵押權;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民法總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限為三年。本案中,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為2016年5月,A銀行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債權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據此,可以確定A銀行的債權訴訟時效期限屆滿日為2019年5月。A銀行申請行使擔保權時,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限已屆滿,因此A銀行不再擁有比抵押品更優先的權利。獲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