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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曾因犯強奸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拘留三天后,公安機關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但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沒有批準逮捕。公安機關遂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他總共被拘留了十天。
其間,公安局兩次報案逮捕,但檢察院仍沒有批準逮捕。一年期滿后,取保候審獲釋,但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并未停止,因為案件尚未撤銷,他仍是犯罪嫌疑人。他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確實沒有受到太大影響,但辦案機構時不時地、多次要求他到辦案單位接受詢問和調查,這仍然給李帶來了不小的麻煩。他擔心的是,這一切什么時候才能結束?調查是否應該繼續進行?
如果案件不被駁回,對普通老百姓來說可能不會產生太大影響。如果是公務員的話,對于事業單位的人來說,影響還是比較大的。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0》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2》的規定,未解聘案件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正常領取工資,其工作年限不計算在內。更有什者,有的單位以不撤案為由,禁止涉案人員上班。
第一,關于辦案單位:立案偵查有非常嚴格的標準和程序。能夠立案,說明公安機關認定當時存在犯罪事實。因此,如果公安機關后來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撤案,那就證明一開始就錯了,就會陷入需要自我反省和批評的尷尬境地。
其次,從受害人的角度來看:損失是無法挽回的,可能會引發新的上訪。同時。如果撤案,受害人可能涉嫌誣告陷害,所以作為受害人,不能容忍撤案。
第三,關于犯罪嫌疑人:如果已經被拘留甚至被拘留,辦案機構將面臨國家賠償,給犯罪嫌疑人留下借口,內部問責也不可避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3條規定:
經調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駁回案件:
沒有犯罪事實;
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
犯罪已過了追訴時效的;
經特赦令免除處罰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經偵查發現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但犯罪行為不是由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對有關犯罪嫌疑人應當終止偵查,對犯罪嫌疑人依法給予處罰。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42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終結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偵查的部門應當制作擬撤銷案件的意見書,報請檢察長決定:
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沒有犯罪事實,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或者不構成犯罪的;
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
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有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對該犯罪嫌疑人予以撤銷立案。
雖然《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都有撤案規定,但立案后經調查沒有發現犯罪事實的情況極為罕見,毫不夸張地說不存在。就像開頭提到的案件一樣,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沒有批準逮捕,建議繼續偵查。此類案件如何處理是普遍現象,亟待解決。
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5條: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撤案:
自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仍不能對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出其他處理的;
未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內仍未能依法移送審查起訴或者其他處理的;
人民檢察院通知撤回案件的;
其他符合法律規定撤訴的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但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需要進一步偵查的,經公安機關上級以上負責人批準省級的,案件不得駁回,可以繼續調查。
公安機關撤案后,應當立即停止偵查活動,解除相關偵查和強制措施。
案件撤案后,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這一規定為“久未決”的案件指明了方向。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規定僅適用于“經濟犯罪案件”,主要是指按照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依法管轄的各類刑事案件。但以資助方式實施恐怖活動的,不適用本規定。公安機關其他辦案部門依法管轄刑法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適用本規定。也就是說,公安機關辦理其他類型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但筆者認為,法律原理相似,經濟犯罪比普通案件更為復雜。由于經濟犯罪案件在十二個月內可以申請解除強制措施,如果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應當及時駁回案件。同樣,普通刑事案件也應參照適用。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雖未撤案,解除拘留、逮捕措施后,尚未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無罪釋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終結案件: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刑事責任:
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解除或者撤銷后,辦案機關逾期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案的年;
法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辦案機構一年以上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撤案的;
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三十日以上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人民法院作出駁回案件決定三十日以上,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允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決定駁回刑事自訴案件。
負責賠償的機關有證據證明刑事責任追究尚未終止,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核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