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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審判庭《民事審判實務問答》號(法制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問:
在審判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勝訴方申請退還預繳案件受理費的情況。有人認為,案件受理費問題可以在執行程序中解決,當事人預繳的案件受理費無需退還。這種觀點正確嗎?
回答
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对V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但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彼^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應當理解為勝訴方不支付訴訟費用。既然如此,勝訴方預繳案件受理費的,應當予以退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條《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但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原告勝訴的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人民法院預收的訴訟費用應當退還原告,然后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擔或者同意被告直接支付的除外。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7條又規定:“判決生效后,勝訴方已預交的不應承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敗訴方應當向人民法院繳納”但勝訴方自愿承擔或者敗訴方同意直接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不繳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因此,當事人勝訴后申請退還預繳的案件受理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退還。
來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大講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