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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上海某酒業公司(以下簡稱某酒業公司)是上海市擁有酒類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對當地經濟發展具有重要影響。2013年以來,由于企業盲目擴張、管理混亂,導致資金鏈斷裂,引發多起訴訟。
虹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虹口墨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是某酒精公司的關聯企業,三家公司均為從事農產品深加工的生物科技公司。截至破產重整被受理時,三家公司資產總額為1.25億元,負債總額為4.57億元。
資產負債率達到365.57%。2017年12月29日,三家公司以引進投資者、盤活企業為由,向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虹口法院)申請破產重整。虹口法院經審查認為,三家公司的基礎和發展前景良好。
酒精生產資質是具有重整價值的稀缺資源,因此于2018年1月12日決定分別受理三家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由于三家公司在經營、財務、人事和管理上高度混亂,區分關聯企業成員財產的成本太高,
因此,根據《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和管理人的申請,于2018年6月25日裁定對三家公司進行實質性合并、破產和重整。
重整期間,投資人虹口牟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對某酒精公司現狀進行調研后提出:某酒精公司已停產停業多年,其核心資產酒精生產許可證已出審,面臨虧損風險。
還有一些影響重組的情況,如員工流失、閑置機器設備折舊以及消防和環保等安全風險。與此同時,企業原有管理層早已癱瘓,無法繼續相關工作,而公司賬面上也沒有資金供管理者化解危機。在這種情況下,
管理人提出了一項計劃,即重組投資者將首先投入部分資金,以恢復企業的部分生產能力。
虹口區四川北路公司法律師認為,破產重整過程中,破產企業面臨生產許可證等核心優質資產流失、閑置機器設備折舊等風險。投資者也希望通過試生產充分了解企業的業務實力。
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投資人先行投入部分資金用于試生產。破產企業核心資產的存在與否直接影響破產重整目的的實現,管理人的適用有利于恢復破產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保護各方利益。
試生產申請符合破產保護的理念,經人民法院審查可以批準。同時,投資者在獲得許可后應接受人民法院、管理人和債權人的監督,公平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2018年6月25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滬0324民初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上海酒鬼酒實業有限公司、虹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虹口墨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實質合并、破產重整。2019年7月5日,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滬0324破1號之四裁定,允許投資人虹口牟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試生產。2019年11月30日和12月1日,上海某酒業公司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召開。
全體代表債權人小組表決通過了上海某酒業公司破產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計劃草案。上海某酒業公司破產管理人向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申請批準上海某酒業公司重整計劃草案。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8)滬0324破1號裁定:1。批準上海某酒業公司重整計劃;2.上海某酒業公司重整程序終止。與此同時,
依法留出兩個月的監督期。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破產管理人提出的債務人面臨的相關問題真實存在。如果企業賴以生存的酒精生產許可證丟失,企業的核心資產將不復存在,重組也將失去意義。因為債務人目前沒有足夠的資金供管理人使用,
由投資者先行投資進行試生產,可以解決企業在重整過程中面臨的困難,實現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充分保護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更有利于企業重整后的發展。破產管理人的申請符合破產保護的理念。
也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應當允許。
關于是否允許投資者進行試生產,法院在做出決定前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
一、試生產的必要性
首先,破產企業面臨著嚴峻的形勢:第一,酒類公司面臨停產停業后其酒類生產許可證將被取消資格的風險,失去資格后很難獲得資格。
重組也將失去意義;二是企業還面臨環保、消防驗收、機器設備長期閑置損壞等外部壓力;三是原企業技術人員流失嚴重,工人因停產導致生活困難易發生群體性事件;第四,企業的管理癱瘓。
由于無法繼續相關工作,公司沒有資金可供管理人員解決危機。
再次,某酒精公司作為當地生物技術領域的原創龍頭企業,對區域產業鏈的優化、轉型和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需求下,地方黨委政府迫切需要企業恢復產能,帶動上下游產業發展,解決就業問題。
維護社會穩定。投資者參與重整過程的最大風險在于所投入資金和資產的安全。投資者希望通過試生產充分了解企業的實際情況和生產活力與動能,為重整后恢復經營提供保障。
綜上所述,如果不允許投資者進行試生產,將會給企業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損失。一旦酒精生產許可證丟失,企業的核心資產將不復存在,即使重組成功,企業也將失去核心競爭力。因此,允許投資者試產是必要和迫切的。
第二,試制中的利益平衡
一個成熟的破產重整制度應該具有以下良性效應:通過重整挽救陷入困境但具有價值的企業,使其恢復盈利并繼續經營,使員工的就業權和生存權得到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合理清償,投資者的收益得以實現。
各方利益得到公平保護,從而實現社會穩定、經濟穩定和發展。因此,在平衡利益時,公司重組時必須充分考慮一些核心價值,即公平與效率、靈活性和可預測性。
允許企業進行試生產可以平衡各方利益。首先,在投資者進行試生產之前,債務人的現有資產已經過審計和評估確認。根據管理人與投資人達成的投資協議,重組企業的償債資金數額和來源也已確定。
投資者試生產與重組企業清償債務不存在沖突;二是投資者投入部分資金進行試生產,有利于投資者全面了解企業情況和經營能力,為重組后企業的發展奠定基礎;三是試生產可以恢復重整企業的部分生產能力。
實現企業優質資產的保值增值;四是可以保護債權人的債權不受減損,提高受償比例;第五,企業恢復一定規模生產的重組還可以解決破產企業因停產而面臨的環保、消防安全和員工穩定等迫切問題,這對企業重組有利無害。
三、試產的法律和理論依據
首先,雖然《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投資者能否在接管企業前進入市場進行試生產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但為了實現破產法的救助功能,在一定情況下允許投資者進入市場進行試生產,通過市場化、法制化挽救陷入困境的企業。
它符合我國破產審判的需要。
再次,由于我國現行破產法律法規尚不完善,人民法院應強化服務大局意識,自覺增強預見性和創造性,運用創新思維解決破產重整過程中遇到的新困難、新問題。
探索企業破產重整長效保障機制。雖然投資人試生產可以解決投資人接管前企業面臨的上述問題,但為了避免投資人的生產方式不合理,損害破產重整中其他權利主體的利益,
其試生產仍應得到法院或債權人的批準或同意,并接受法院、管理人和債權人的監督。
綜上所述,為維護各利益相關方的利益,確保重整企業能夠快速復工復產,實現企業重整的社會經濟價值,虹口法院在征得各利益相關方同意的前提下,允許投資方提前入市試生產。
第四,試產的社會價值
一是法院批準企業在重整期間試生產,破產程序與企業試生產同步進行,可以確保重整與復工復產無縫銜接、平穩過渡,充分保障有潛力的企業浴火重生。二是疫情防控背景下,試生產將為企業復工復產排憂解難。
消毒防疫物資的快速救援體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擔當,為轄區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發展營造了優質高效的營商環境,以精準司法服務為企業復工復產提供了優質司法保障。
三是企業是區域生物技術領域的潛力企業,對促進經濟產業結構優化轉型升級、適應經濟高質量發展總體要求具有顯著作用。
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二、二十六、八十六條上海市虹口區企業破產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