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本案中,北京九福普惠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搭建融資業務平臺,從事資金融通業務牟利,違反《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上述《通知》的規定,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破壞金融市場穩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上海債權債務咨詢這種行為不合法。恒源公司全程參與上述資金融通過程,其債權不合法,人民法院無法執行。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恒源公司仲裁裁決執行申請,沒有不當行為。
復議申請人北京恒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源公司)拒絕接受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于14執執行裁定,并向法院申請復議。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審查已經結束。
恒源公司與薛興輝民間借貸糾紛案,恒源公司根據湛江仲裁委員會2019年5月27日(2019)湛仲字第C018397號裁決,于2020年7月22日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薛興輝履行下列義務:向申請人恒源公司償還貸款本金1.2萬元及逾期利息(以貸款本金為基礎,自2017年4月7日起至貸款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延期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加倍;承擔本案仲裁費922.3元。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湛江仲裁委員會受理恒源公司仲裁申請后,只根據薛興輝在貸款協議中提供的電子郵件發送相關仲裁法律文件,但沒有薛興輝簽署的送達回復。薛興輝沒有出庭參加審判活動,仲裁法院缺席審判,雖然湛江仲裁委員會向薛興輝送達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單,但沒有提交薛興輝收到的相應證明,裁決沒有充分保護薛興輝仲裁法規定的基本程序權利,涉及仲裁程序不當。因此,恒源公司申請執行,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十一項的規定,裁定駁回恒源公司的執行申請。
復議申請人恒源公司向法院申請復議,稱:一是撤銷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14號執行裁定;二是責令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湛江市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2019)湛仲字第C018397號。事實和理由:一是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湛江市仲裁委員會沒有有效送達,裁定駁回恒源公司的執行申請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首先,貸款協議第八條約定了法律機構在發生法律糾紛時發送有關文件的法定有效地址。薛興輝認可了他提供的電子郵件的有效性,仲裁委員會有理由相信它的有效性。其次,由于協議約定了電子郵件的有效性,仲裁委員會對其進行了電子送達,郵件發出后系統生成了送達收據,對方沒有拒絕或其他送達失敗,可視為有效送達。2、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薛興輝未出庭參加庭審活動,涉案裁決未保護薛興輝的程序權利,駁回執行申請是錯誤的事實認識。首先,仲裁委員會受理后,及時履行了通知送達的義務。電子送達是有效送達。是否參加仲裁是當事人的權利。薛興輝沒有出庭參加仲裁,這表明他放棄了參加仲裁的權利,仲裁庭缺席審理是合法合理的。其次,涉案裁決由湛江仲裁委員會嚴格按照仲裁規則和仲裁法的規定審理,不侵犯當事人申請回避、提供證據、答辯等基本程序權。
本院查明事實與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法院認為,根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于2018年4月16日發布的《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的通知》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貸款業務的機構或者以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在民間借貸中,貸款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者變相吸收他人資金借貸;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的名義,應當嚴厲打擊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的變相貸款。
本案中,北京九福普惠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搭建融資業務平臺,從事資金融通業務牟利,違反《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上述《通知》的規定,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破壞金融市場穩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上海債權債務咨詢這種行為不合法。恒源公司全程參與上述資金融通過程,其債權不合法,人民法院無法執行。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恒源公司仲裁裁決執行申請,沒有不當行為。
綜上所述,恒源公司的復議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仲裁裁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裁定如下:北京恒源信業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駁回復議申請人的復議申請,維持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14執155號執行裁定。
上海債權債務咨詢:未經批準使用互聯網貸款,債權不合法,駁回執行申請!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