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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事處罰。被拘留的人都會在檔案中留下記錄,這不僅會對個人產生一定的影響,也會對其子女、父母和其他直系親屬產生一定的影響。
如果您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將影響您本人、您的直系子女、您的直系父母、您的配偶參加公務員考試、警校招生、軍校招生、銀行招聘、國企招聘等,政審不合格者不予錄用。
有刑事案件的人不能從事的工作:
1.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4.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6.后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
第三十二條正在服刑的人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7.法醫專家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年修訂)
4、因故意犯罪、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被吊銷鑒定人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8.公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年修訂)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玩忽職守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9.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訂)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