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來源:大律師網
自寫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者其他事務進行個人處分的法律行為,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生效。自然人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理的內容,確系死者真實意思表示,并由死者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且無相反證據的,應當被視為自己書寫的遺囑。那么自立遺囑如何書寫才具有法律效力呢?小編將在本文中為您詳細講解!
自己寫的遺囑如何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自寫遺囑是遺囑的一種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本人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根據這一規定,自行書寫遺囑的要求是:
(1)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書寫并簽字;
(2)遺囑人必須親自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自己寫的遺囑不需要見證人。但是,如果打印遺囑,然后只是簽署并注明年月日,其有效性是有爭議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的證據證明打印出來的遺囑不是我真正的意思,它很可能會被駁回。該遺囑被視為無效。若有多份遺囑,則以經過公證的遺囑最為有效;如果有多份經過公證的遺囑,則最后日期的遺囑最有效。最好是自己能寫的,并且要有個人筆跡作為證據。
實踐中,公民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當的方式立遺囑。從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人選擇自行書寫遺囑。但不要以為,只要遺囑的內容是死者自己寫的,這樣的遺囑就會被執行。對于自己寫的遺囑,《繼承法》中有相應的要求。如果不滿足的話,遺囑就無效了,以后自然也不會執行。
遺囑的變更和撤銷
變更和撤銷遺囑的方法有多種:
(一)以書面形式明確變更或者撤銷原遺囑。
(二)變更或者撤銷原遺囑,訂立新的遺囑。
中國《繼承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有多份遺囑,其內容有沖突的,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訂立多份遺囑,內容相互矛盾。其中如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遺囑為準。允許。”
《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自立遺囑、代寫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后的遺囑不得撤銷或者變更。”
立遺囑人立下新的遺囑時,無論是否明確撤銷或者變更原遺囑,只要前兩份遺囑的內容發生沖突,即推定前一份遺囑被變更或者撤銷。沖突全部,撤銷全部,矛盾一些,撤銷一些。但如果立遺囑人原立的遺囑是公證遺囑,變更或撤銷原遺囑時,仍需經原公證機構辦理。3、當立遺囑人的行為與遺囑相沖突時,其相沖突的行為將被視為對原遺囑的部分或全部撤銷。
遺囑的成立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效力條件,即受法律保護,具有成立效力。遺囑人一旦死亡,其所立遺囑即生效,繼承人將按照遺囑內容繼承遺產。以上是大律師網小編整理的關于“如何寫自立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的全部內容。如有疑問,歡迎咨詢律師了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