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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
大連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70號
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方法
根據規定
提倡適齡婚育、身體健康、良好教育,一對夫婦可生育三個孩子。
符合本辦法規定生育子女的婦女,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額外享受60天產假。該男子有權享受20天的護理假。
子女不滿三歲的夫婦每年可享受累計十天的育兒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大連市實施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方法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70號2023年1月29日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本市居民、戶籍在本市但居住在外地的公民,應當遵守《條例》號和本辦法。
第三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優化生育政策,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長期均衡發展的人口。
第四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
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按照授權負責管理本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相關工作。
第六條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計劃生育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在本單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計劃生育工作,執行本辦法。落實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優待措施,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本單位和轄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情況。
第八條衛生、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和計劃生育知識。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安排必要的課時,對學生開展人口理論教育、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宣傳。
第九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人口發展規劃和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和計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章生育調節
第十條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健康教育。一對夫婦可以生育三個孩子。
第十一條依法生育不滿三子女的,在計劃懷孕時或者懷孕、生育后,可以攜帶配偶雙方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到鄉(鎮)人民政府)或配偶任何一方登記的分區。當地政府辦公室免費辦理出生登記;流動人口可以到現居住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免費辦理生育登記。
建議孕前或孕后三個月內進行生育登記,以便盡早享受孕期全方位的醫療保健服務。
第十二條歸僑、留學人員、與港澳臺同胞結婚的公民、外國公民要求生育子女的,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衛生、公安、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推動出生醫學證明、兒童疫苗接種、戶口登記、醫療保險參保等工作聯合辦理。社保卡申請等
第三章社會保障和獎勵
第十四條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還應當享受七日婚假。符合本辦法規定生育的,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享受六十天產假,男方享受護理。休息二十天。子女不滿三歲的夫婦每年可享受累計十天的育兒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鼓勵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其他優惠措施,進一步為生育夫婦提供福利保障。
第十五條女職工在懷孕、分娩、哺乳期間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按照有關規定得到幫助和補償;用人單位不得減少工資、解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保護婦女合法就業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第十六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年滿60周歲后住院的,子女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子女的看護、陪伴,給予子女累計不超過15天的看護假每年。護理假期間,可享受與在職員工同等待遇。
第十七條職工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置入宮內節育器的,請假三天,七天內不得安排重體力勞動。如果在產假期間放置宮內節育器,則產假順延;
(二)皮下埋植避孕藥者,請假五天;如果安排在產假期間,則延長產假;
(3)取出宮內節育器的,請假兩天;如果皮下埋植避孕藥被取出,請假五天;
(4)如進行輸卵管結扎,請假21天;產假期間結扎輸卵管的,產假順延;
(五)接受輸精管結扎手術者,請假十天;
(六)實施人工流產的,流產不滿四個月的,放假十五天;超過四個月的,請休假42天;
(七)輸卵管再通者放假21天,輸精管再通者放假15天。
當同時進行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假期將分別計算。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八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支持生育、撫養、教育的措施:
(一)建立與子女數掛鉤的家庭撫養補貼制度;
(二)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有較多未成年子女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可優先納入租賃范圍,并在公寓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三)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作業和校外培訓負擔,平衡家庭和學校教育負擔;
(四)為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婦女提供公共就業培訓服務,鼓勵用人單位采取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彈性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平衡員工的工作與家庭關系;
(五)監督用人單位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工資福利,落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減輕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六)其他有利于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的扶持措施。
第十九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托幼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包容性的托育服務體系。托兒服務體系。并對提供普惠性幼兒服務的機構給予適當補貼。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支持各類幼兒園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幼服務,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幼機構;鼓勵和支持托育服務專業人才培養,提高從業人員技能水平,支持有條件的職業院校開設相關專業。
第二十條托兒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兒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
托育機構登記后,應當向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相關登記信息推送至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
第二十一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在城鄉社區建設和改造中,應當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和配套服務設施。
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母嬰設施。女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女職工保健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為孕婦休息、嬰兒護理、哺乳等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本市逐步完善計劃生育獎勵扶持政策,對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是特殊計劃生育家庭在生活保障、救助救助、養老等方面給予支持。
本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實行部分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持動態調整機制和計劃生育家庭特殊扶持標準。
在確定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時,依法享受的計劃生育專項補助費和獎勵補助費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三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享受以下待遇:
(一)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月起至子女年滿18周歲,對獨生子女父母每月給予不少于10元獎勵或一次性獎勵2000元;如果有工作單位,獨生子女父母將獲得不少于10元的獎勵。百分之五十應由配偶雙方的雇主支付;如果一方無雇主或死亡,則由另一方的雇主全額支付;雙方無單位的,由區(市)、縣財政部門全額支付;
(二)職工退休后,所在單位按每月10元或者一次性補助2000元的標準發放;
(三)失業人員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或者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失業人員,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區(市)、縣財政部門按照單位人員標準繳納。補貼費。
第二十四條農村居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月起至子女年滿18周歲,獨生子女家長每月給予不少于十元獎勵或一次性獎勵兩千元,由市和區(市)、縣財政。
(二)為兒童提供保育、就學、醫療、就業、入伍等照顧;
(三)將其作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服務等方面給予照顧;
(四)年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由當地人民政府照顧。
第二十五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獨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喪失勞動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員,按照基本工資全額領取退休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員,給予一次性繳費補貼。已按照其他規定享受全額退休金或一次性補貼的,每月加收十元;
(二)對企業職工,退休時所在單位給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三)未就業、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城鎮居民或者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失業人員,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區(市)、縣財政部門每年補助不少于3000元;
(四)農村居民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或男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以上的,由鄉(鎮)每年發放一定數額的生活補貼。人民政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國家規定。符合五保戶條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戶待遇。
未生育、未收養子女的夫婦,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所在單位對領取3336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夫妻給予獎勵的,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承擔執行責任。
第二十七條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本市戶籍農村居民,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201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一孩或者二女的,必須達到法定年齡。達到六十周歲后,市和區(市)、縣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為每人每年提供不少于960元的獎勵救助。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后,在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繼續享受原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和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本市戶籍夫婦,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子女且201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無遺存子女的夫婦,若女方年滿49歲,每對夫婦一次性發給慰問金;按市級規定的標準,每人每年給予補助,并給予住院補助保險;
(二)獨生子女依法被診斷為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且不再生育的夫婦,如女孩年滿49周歲,夫妻雙方均給予每年按照市級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助,并給予住院禮金。護理補貼保險;
(三)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依法被診斷為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有能力、愿意再生育的夫婦再次生育咨詢;獨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依法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給予一次性贍養金;
(四)無子女或者獨生子女被依法認定為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的夫婦死亡的,免征基本喪葬費。
本條規定所需經費由市和區(市)、縣財政承擔。
第二十九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若再生育一個孩子,自孩子出生次月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相關福利。已經收到或享用過的人無需退回。
第四章優生優育服務
第三十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健全婦幼保健服務網絡,加強婦幼保健機構規范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提高婦幼保健機構的便民化、標準化、規范化水平。婦幼保健服務質量。
第三十一條建立健全孕婦、新生兒重癥救治制度,保障母嬰安全和健康。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育齡人員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為育齡婦女提供圍孕期和孕產婦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護理和生殖保健。
第三十二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出生缺陷綜合防治,支持產前篩查和新生兒疾病篩查,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指定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和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服務。
鼓勵申請婚姻登記的雙方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第三十三條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婦免費享受下列服務:
(1)接受非出售的避孕藥具;
(2)宮內節育器的置入和取出;
(3)輸卵管結扎及再通、輸精管結扎及再通、皮下植入及取出避孕藥具;
(四)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治;
(五)與第2項至第4項相關的常規體檢;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的經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保障。
第三十四條禁止采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必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性別人工終止妊娠。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托兒機構違反托兒服務有關標準和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兒服務,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托幼機構虐待嬰幼兒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終身禁止從事嬰幼兒托育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采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必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性別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存在違法所得和違法所得。數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挪用計劃生育經費的;
(五)偽造、隱匿、偽造、篡改、拒報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的。
第三十八條部門、單位和人員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市或者區(市)、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懲罰。
第三十九條拒絕、阻礙衛生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衛生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制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1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43號公布,2019年2月19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59號修訂的第《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號同時被廢止。
來源:新聞大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