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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您可以在獄外服刑期間兼職工作。監外執行期間,當事人需要外出工作的,可以向執行機關申請批準。同時,必須遵守規定的時間和其他要求,否則不準離開監視居住的場所。
監外服刑期間可以外出打工,但必須先征得當地派出所同意,且必須堅持報到并按照派出所民警指定的時間和其他要求報到。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監視居住,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任何人不得離開監視居住的場所;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接到傳喚后立即到達;
證人作證不受任何形式干擾;
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通供述;
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般情況下,監外服刑時間可以抵扣刑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限應當抵減刑罰。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天相當于刑期一天;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兩天相當于刑期一天。
有下列特殊情形的,監外執行期間不能抵扣刑罰: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3款規定: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受賄等非法手段被判處暫予監外執行的,不納入刑罰的執行。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期間不計算在刑罰執行期間。
我們提醒您,如果您在監獄外服刑期間故意毆打他人,肇事者將被送進監獄執行死刑。其余罪名尚未服刑的,應當加上現行刑罰,數罪并罰。
監外執行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因特殊原因不適宜監禁的,在監外執行的一種執行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嚴重違反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暫予監外執行消失后,罪犯刑期尚未屆滿的。
人民法院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決定收監的,應當作出決定,并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受賄等非法手段被判處暫予監外執行的,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限不計算在刑罰執行期間。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期間不計算在刑罰執行期間。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