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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新修訂的商標法主要變化有哪些?
1、《商標法》規定了“一標多類”申請制度。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的商標,在指定商品名稱的某一部分上被商標局駁回。那么對于這種情況,申請人可以將該部分分開,重新申請其他產品。
2、修訂后的《商標法》保留了原有的商標組件,并在此基礎上增加了新的組件“聲音”。
3、新《商標法》規定,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明確禁止使用“馳名商標”字樣。
4、關于商標續展問題,規定注冊人必須在期限屆滿前一年內對商標進行續展。
5、明確商標代理機構的權限。只能在其代理商標注冊服務范圍內申請商標注冊。
6、對于違反《商標法》規定的行為,限制商標異議人的原則是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優先。明確規定任何人違反規定條款均可提出異議,主要是《商標法》第10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7、對原有專業內容進行了修改,例如:《注冊商標糾紛判決書》修改為《注冊商標無效聲明書》,《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修改為《商標使用許可備案》。
8、未續展、撤銷或宣告無效的商標,自有效期滿或處罰之日起累計一年內,如有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不予核準。
9、修改后的《商標法》提高了商標案件的審理限額。
(一)明確商標注冊申請的期限為自收到商標申請之日起9個月。
(二)商標駁回復審期限為自收到駁回復審申請之日起9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延期期限最長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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