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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辦理離婚手續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夫妻感情破裂證明、子女撫養證明、雙方經濟狀況證明、雙方債務證明等。可以向法庭提出快速離婚。辦理離婚手續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夫妻感情破裂證明、子女撫養證明、雙方經濟狀況證明、雙方債務證明等。可以向法庭提出快速離婚。
離婚訴訟中的證據包括:
1.身份證明
主要指身份證,還包括戶口簿、出生證明、駕駛證、軍人身份證、華僑身份證、護照、公安機關戶口證明、居委會證明等。
2.婚姻關系證明
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婚姻關系的證據。
3、夫妻關系確實破裂的證據
此類證據一般包括有關單位出具的原告與被告分居滿兩年的證明、婚外情證據、家庭暴力、賭博、吸毒等證據、公安機關出境記錄等。ETC。
4.子女撫養費證明
孩子的生活、學習、成長經歷等證明。
5、家庭財產證明
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的證明。
6、雙方經濟狀況證明
夫妻雙方的收入證明,證明共同財產、債務等相關情況。
離婚訴訟的證據可以向法庭提交。離婚屬于民事訴訟。是否向法庭提交或者在舉證期限內提交,需要根據法院向當事人發出的案件受理通知書或者答辯通知書中告知的舉證期限決定。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9條,
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檢驗人員提問。當事人請求重新調查、鑒定、檢查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離婚案件一般由法院在六個月內審結。如果適用簡易程序,期限為三個月。請注意,如果您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上訴一般會在三個月內結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