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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被撞損壞
事故責任方拒絕配合賠償
受損車主如何才能盡快挽回損失?
案件簡介
2021年12月5日,王某駕駛一輛小型汽車與趙某駕駛一輛小型專用客車在某路口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王某車輛受損。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認定王某、趙某對本次事故負同等責任。事故發生時,趙某駕駛A公司車輛執行工作任務。王某駕駛的車輛已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2萬元。事故發生后,A公司與趙某未配合賠償王某車輛損失。本案中,王某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對王某的車輛進行了損失評估,實際賠付了8萬元。
現某保險公司已行使代位求償權,將A公司、趙某訴至濟南市槐蔭區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4萬元。
A公司辯稱,保險人代位求償的前提是保險事故必須是由于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的。經事故責任認定,車輛駕駛員趙某為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A公司對此次事故并無過錯,故不應給予賠償。
趙沒有回應,也沒有出庭。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是:保險公司能否對A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
法院審理
淮陰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糾紛案。王某駕駛A公司車輛,趙某駕駛A公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王某、趙某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該事故造成王某車輛損失8萬元。目前保險公司已支付賠償金,并依法取得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A公司未購買商業機動車保險,趙某應對機動車強制保險之外的損失7.8萬元承擔50%的賠償責任。但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趙某正在駕駛A公司車輛執行職務。行為。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第一項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因此,本案中,用人單位A公司應對王某車輛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A公司關于事故非第三人造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A公司向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元;它拒絕了保險公司的其他索賠。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達成和解,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陳述
保險代位權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有權在賠償數額范圍內行使代位求償權。三人均有權要求賠償。也就是說,當遇到本應由對方負責的保險事故,但對方逃跑、無法賠償、拒絕賠償、或者保險金額不足時,受害方可以向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詢問先賠付,然后自己方可以向對方保險公司尋求賠償。這樣可以及時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節省與第三方維權的時間和訴訟成本,減少損失。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使保險代位權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保險人有權因保險事故而向第三人請求損失賠償。首先,保險事故的發生與第三人的過錯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其次,根據法律或者合同的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有權向其請求賠償。其次,保險標的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保險人有賠償義務。如果保險事故的原因屬于除外責任范圍,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也不會產生代位求償問題。三是被保險人已經繳納保險金。在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因此,代位權的數額以所繳納的保險金額為限。如果該數額低于第三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只能在此數額內行使代位求償權。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第一款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數額范圍內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要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獲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在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除被保險人從第三者獲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賠償部分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