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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案件在一審和二審均失敗后,再審對我們來說就變得非常重要。申請再審后,不少當事人等待法院的通知。經過幾個月的等待,他們收到了再審法院的書面裁定書。解雇通知。眾所周知,再審程序一般都是書面審查,只有法院認為存在重大困難時才會開庭審理。
再審案件的審理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官組織對當事人進行訊問,即雙方當事人到庭。法官就一些極具爭議的問題聽取當事人的意見。這個時候,我們各方就可以討論案件中的重要問題。說說你的看法吧
二是組織聽證會。法官主動調查相應的案件事實。當事人可以對證據、事實和法律適用發表自己的意見。
以上是再審的兩種方式,但是再審確實不容易。那么什么情況下應當再審呢?
首先,有新的證據。新的證據對于二審和再審都很重要。如果有足夠證據推翻一審、二審原判,則必須再審。
如果一、二審法院對證據認定存在問題,也可以提供相應證據或說明理由,爭取再審機會。
二是法律適用問題。為此,我們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尋找類似案件,并要求同案同判。撰寫再審申請書時,不要寫得太多,而是簡明地寫出主要問題,待法院受理申請后提出充分的意見。
三是一審、二審程序存在明顯問題和明顯錯誤。對當事人的權益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