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筆者從事律師工作已十五年,代理過多起刑事、民事案件。日前,有讀者詢問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問題。根據最新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對這兩部程序法的司法解釋,初步總結了這兩類訴訟中證據規則最重要的差異。下面簡單列出來與大家討論:1、關于證據保全問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有很大的區別:刑事案件絕大多數是國家公訴,不存在反訴問題,但自訴案件可以反訴。這與民事案件不同,被告可以提出反訴。刑事訴訟不存在證據保全問題,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證據保全措施。2、在法庭調查證據的程序上,有一定的相似之處: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應當出庭并由當事人質證”。在刑事訴訟中,證據“除非經過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證實屬實,否則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顯然,相比之下,刑事證據的規定比民事證據的規定更為嚴格。民事訴訟沒有規定當事人未出庭舉證、質證的法律后果。筆者的理解是,視為沒有證據,將承擔不良后果。這兩起訴訟都強調保護“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3、證據的認定規則也有很大不同:《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各階段的證據證明標準要求基本相同,都要求“事實清楚、可靠、真實”的證明標準。其中,010-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明確界定了“有一定、充分的證據”的含義。“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定罪量刑事實都有證據支持;定案證據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整個案件的證據完整,查明的事實是以上三個條件是遞進的,結構和邏輯嚴密,特別要求“通過法律程序核實”和“排除合理懷疑”的高標準。因為刑事起訴涉及到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所以只能有高標準、嚴要求,否則公民的人權很容易受到司法機關的侵犯。而民事訴訟證據則不同,當事人或多方當事人民事訴訟地位平等,民事證據不需要那么高的證明標準,民事訴訟的原則是只要求“高概率”。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刑事訴訟法》號第一百零八條作出了明確規定。當然,并非所有民事訴訟證據都需要這樣做。根據民法第《民訴法解釋》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要求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事實的證明,對口頭遺囑、捐贈事實的證明,應當符合能夠證明的標準。消除合理懷疑;其余的,是的,只有達到“高概率”才能確定案件事實。這說明民事訴訟證據體系的總體證明標準遠低于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4、關于證人出庭問題: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均需經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但在司法實踐中,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的比例較高,而刑事訴訟中則相反。不同的是,在民事案件中,如果證人不出庭,僅提供書面證言,一般不予采信。
刑事案件則不同。證人常常不出庭,案件事實僅靠書面證人證言來確定。這一直是詬病的一個點。兩種訴訟證據制度之間存在許多差異。考慮到篇幅問題,我們暫且在此討論。有興趣的讀者可以聯系作者繼續深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