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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法被告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法被告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在刑事案件中,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積極賠償并得到受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可作為從輕減輕處罰的依據。如果被害人家屬拒絕賠償,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審理判決。
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20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法發[2013]14號 2013年12月23日發布 2014年1月1日實施)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9).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法被告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法被告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