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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經常出現“冒名頂替”現象,給司法機關認定和處理交通事故帶來很大麻煩。那么,隱匿罪的刑罰是什么,如何與偽證罪區別呢?網友問:涉嫌構成包庇罪的處罰是什么,與偽證罪如何區分?重慶盟盛律師事務所熊平根律師回答:窩藏罪是指為明知自己是犯罪分子的人提供藏匿場所、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制作虛假證明予以隱匿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犯罪,具體包括窩藏、包庇罪。根據《刑法》第《刑法》條第310條的規定,明知是犯罪人,為犯罪人提供藏匿場所、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提供虛假證據掩蓋犯罪的,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有串謀的,以共同犯罪處罰。因此,對于涉嫌構成窩藏罪的,法定的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規定,同案犯之一被抓獲后拒不向其他犯罪分子供述的,本案雖然存在包庇行為,符合包庇罪的法定條件,但不能認定為包庇罪。此時已構成包庇罪。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只是不提供證言、保持沉默或者不出庭作證,包庇罪就不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