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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禮是中國古代婚禮習俗之一,一直延續至今。自古以來,送聘禮一直是男方對女方的一種態度。然而,近年來出現的“天價聘禮”現象,讓很多已婚男女望而卻步,最終有情人無法“結婚”。而且就算付了彩禮,他也還是負債累累。
杜某與陳某經人介紹相識,一年后登記結婚。兩人結婚時沒有舉行婚禮,結婚后也沒有同居,也沒有孩子。結婚一年后,雙方都認為婚姻生活與自己的預期不符,于是決定離婚。
交涉過程中,杜某要求陳某退還10萬元彩禮,但陳某并不承認這筆金額。陳某稱,結婚前,杜某只送了她3.68萬元的彩禮,還買了一套價值2.02萬元的三金套裝。杜說,剩下的部分就是會議禮品、拳擊禮儀、糾錯費等。
那么結婚一年后還需要退還彩禮嗎?回國需要多少錢?
《民法典》明確規定任何人都不能把婚姻當成一門生意或者一種賺錢的方式。彩禮的支付必須根據家庭的實際情況,本著自愿的原則。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還明確規定了彩禮返還的情況: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雖已登記結婚,但沒有同居的;因婚前支付彩禮而導致支付人生活困難的。
杜列出的返還財產項目中,見面禮金、節日禮金等應確認為男女交往期間為了表達感情、自愿給予的恩惠交往的消費支出,不應當確認為聘禮。因此,最終,陳某需要退還元的聘禮和三枚金幣,其余的則不需要退還。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結婚滿一年,實際同居時間超過三個月,離婚時彩禮就很難拿回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