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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被詐騙犯詐騙2000元,不符合詐騙數額較大的標準,不構成詐騙罪。但仍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可以介入調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論處。”、“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范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施的具體數額標準。報告本地區的發展情況,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劫、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日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如果個人詐騙公私財物超過20萬元,詐騙金額就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詐騙金額在10萬元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認定為“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重大共同詐騙犯罪的主犯;
2、慣犯或者犯罪頻繁,造成嚴重危害的;
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物資,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騙取救災、搶險、防洪、優撫、救助、醫療資金、物資,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騙取的財物,致使騙取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利用詐騙財物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7、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造成受害人死亡、精神障礙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