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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車輛售后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后原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2021年交強險賠付標準將發生哪些變化?佛山市萬林律師事務所根據其代理的案件,對案件進行總結和闡釋。
2020年10月10日23時左右,馬某酒后駕駛一輛普通小型客車行至南海區獅山鎮桃園路佛清高速出口路段時,遇見駕駛最右側機動車的鐘某同一方向的車道。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鐘某毅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導致鐘某毅當場死亡。案發后,馬某乘坐涉事車輛逃跑,于同月11日凌晨1時45分左右被公安機關抓獲。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認定馬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鐘某不承擔事故任何責任。經調查,涉事車輛登記在原車主馬曉名下。由于馬先生個人原因,車輛過戶登記尚未完成。2020年12月,鐘某家屬作為原告,將馬某、馬曉及車輛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及保險公司賠償共計元。
法院判決:
1、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家屬18萬元;
2、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馬某賠償原告家屬損失840,532.8元;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系數的公告》的規定,新交強險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醫療費賠償限額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元。被保險人非責任時,身故傷殘賠償限額為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本案中,保險公司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在交強險身故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18萬元,超出部分元。馬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需賠償原告親屬.8元。由于沒有證據證明馬曉某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有過錯,因此馬曉某無需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