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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一)可以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存在社會風險的;(三)婦女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哺乳的婦女,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風險;(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的。為了處理此事,需要取保候審。
對于遠距離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措施,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24小時內告知。在期限內向執法機關報告;(3)及時到達傳票;(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捏造或者串通證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準入境具體地點;(2)不與特定人員進行會面或書信往來;(三)不從事特定活動的;(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和駕駛執照交執行機關保存。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保證人還必須符合不涉案的基本條件;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并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來源:北京律師張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