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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劉漢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并能夠組織實施犯罪,適用相關法律不當。在法庭調查詢問環節,辯護人詢問被告人是否認識該組織,該組織成員之間是否熟悉,以了解被告人組織是否穩定。
被告認為有必要進行這樣的調查,我們詢問被告是否知道他是與犯罪主觀方面有關的組織的成員。接下來上海專業刑事律師將為您講解相關內容。
我們注意到,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列的四個特征只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而不是有組織犯罪的特征。當然,這四個組織特征構成了認定有組織犯罪的基礎,但前者只是后者認定的必要和不充分條件。也就是說,
如果我的當事人劉漢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還必須考察其他構成要件,如行為的主觀方面是否具有一定的認識。以下律師將結合本案的具體事實和證據來確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認定標準。
做一些探索性的論證。
1.主觀和故意方面
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應當知道其組織領導或者參加大量以犯罪為主要業務的組織。本案中,劉漢與劉偉、孫效東的交往對這兩人及其團伙成員的違法犯罪活動知之甚少,當然不知道他們是犯罪組織。
2.在組織結構特征的研究中,這個組織的學生必須具有多重性、穩定性和嚴謹性的特征。
穩定性。
這里的穩定不是指時間和時間,不是指我們偶爾聚集,而是指學生在一個國家和地區長期合作進行一些犯罪心理活動。辯護人認同公訴機關關于“組織企業成員按時上下班”現象的描述數據。
然而,時機表明,該案的所謂“組織”并不具備穩定的主要特征。穩定性的判斷可以從多方面考慮,但辯護人認為可以從三個發展方面入手。
看組織成員之間的關系,黑社會老大可以不認識經濟組織的所有管理成員,但不能不認識骨干成員,骨干成員公司之間也要加強相互了解;
第二,看總時間;
第三,看成員的共同行為,因為這些組織需要學習必要的時空環境條件才能實施犯罪。
通過法庭調查和分析可以發現,劉漢對劉偉和孫效東所屬的“骨干成員”并不完全了解;就主要成員而言,唐先兵不認識劉小萍、繆軍和詹俊,也不知道他們中的許多人是一般參與者。
這能是一個更穩定的社會主義組織嗎?相對來說,劉維很少見到劉漢,因為“機器很忙”。
劉偉和孫效東幾乎沒有文化交流的同時,屬于他們三個“組織領導者”的一般重要參與者的時間總和很少,一些團隊成員甚至沒有時間交集;就行為共性而言,本案29起刑事案件事實中,
漢龍集團的罪行能與劉偉形成某種交集的案件只有六起。
剛性。
這里的嚴格主要包括組織紀律的制定和執行,要形成一般參與者、積極參與者和組織領導者的內部結構。公司章程的問題已經在前面討論過了。結合這個案例,我們不禁要問:韓指揮劉威?
上海的專業刑事律師注意到,一些被告人,如車大勇和邱德峰,知道他們是犯罪組織的一部分,但他們的謀殺行為和章程與之有關,他們只參與了一起案件。劉漢本人在法庭上多次發問:除了孫效東,
哪個組織的成員指證了我的罪行?這些問題的答案都是否定的,沒有嚴密的組織,無法認定有組織的黑社會性質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