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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他們進入漢龍集團的方式來看,劉漢身邊的所謂‘組織成員’都履行了必要的招聘程序,公司顯然改變了觀念,將合法的‘招聘’變成了非法的‘網羅’,混淆視聽;劉漢不負責具體招聘工作。本案的證據證明,
漢龍集團的大多數被告都是由孫效東招募的。就算是陷阱也不是劉漢的《羅網》。接下來上海刑事律師將為您講解相關內容。
保安、保鏢、黑幫打手的共同特點是都使用武力,但保安的職責是保護部隊財產,保鏢的防衛是消除不法侵害。攻擊者的行為構成了對公共利益的損害。起訴書的“陷阱理論”實際上淡化了法律界對暴力的非法威懾。
劉漢身邊的司機或兼職保鏢在工作中使用武力的權利僅限于劉漢的人身安全和漢龍集團的合法財產權受到侵犯。本案員工的個人暴力犯罪超出了其職責范圍,并非劉漢指使。只能算是與劉漢無關的個人行為。
公訴機關對劉漢犯罪組織分工的指控毫無根據。
起訴書指控劉漢在內部分工中扮演“負責管理決策和指揮控制整個社會組織和企業運行”的角色。公訴人與辯護人達成了如此重要的共識,即本案指控的犯罪組織應與漢龍集團公司區分開來。誠然,
劉漢在漢龍集團負責項目投資風險決策并指揮整個國家集團有效提高其領導核心地位是毫無爭議的。
然而,就組織學生犯罪而言,在涉及的29起刑事案件中,除“王永成殺人案”外,有多少是劉漢參與、指使和授意的?劉漢知道多少次?對于一個對網絡犯罪一無所知的公司成員來說,
你能成為決策者或指揮官嗎?
根據起訴書,“孫效東負責執行劉漢的指示和漢龍集團的日常管理”,以凸顯劉漢在漢龍集團的主導地位。就本案而言,尚不清楚劉漢在這里“導演”了什么。只有孫效東的證詞提到了一句話:“韓大哥說的一切,
我們都想聽。“韓兄的指示是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事項,還是指揮犯罪活動的決定?公訴機關沒有證據支持孫效東的單獨證據。
起訴書還指控劉小萍負責漢龍集團的財務管理,并通過商業活動斂財。正如檢察官所說,漢龍集團及其關聯企業是合法企業,不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因此合法企業的利潤不屬于犯罪組織的利潤。由此可以推斷,
劉漢在漢龍集團的決策和指揮作用無法證明其與其他犯罪組織的分工和層級關系。
公訴機關對《組織章程》的指控毫無根據。
公訴機關指控劉漢組織學生,逐步形成社會會員企業。它必須服從管理命令,“敢于為公司的發展利益而戰,如果出了問題,公司將負責任”,“公司可以在發生事情時爭取勝利。
要勇敢,還有不成文的規矩和紀律,比如“哥哥要領導弟弟,聽從大哥的指揮”。辯護人認為,該法規內容的性質被公訴機關曲解。
檢方忽略了刑法和勞動紀律的界限。根據公司管理制度的需要,正常的工作紀律也要求公司成員服從經理的安排,這是公司統一管理的應有之義。漢龍集團憑借自身競爭優勢確立的法律地位,并不需要暴力犯罪的支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孫效東與當地村民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的暴力沖突在項目建設中并不少見。不應將其理解為“確立非法地位和排除競爭對手的行為”。
本案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劉偉在經營游戲室過程中排擠對手,與劉漢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