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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背景
取保候審是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保證其在整個訴訟過程中不逃避、不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
近年來,隨著我國法治水平的不斷完善,犯罪結構和刑罰結構逐漸趨輕。少逮捕、慎起訴、慎拘留成為刑事司法政策的新趨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1999年發布的修訂第《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號,于2022年9月21日正式發布。《規定》共六章四十條,規定了取保候審的一般規定、決定、執行、變更、解除、責任等。
與舊規定相比,新規定在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取保候審的實施和監督制度、異地取保候審的辦法等方面進行了完善和細化。下面我們簡單梳理一下其中的關鍵修改和改進。
一、進一步明確取保候審的適用范圍
2018年刑事訴訟法新條例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獨附加刑的;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風險的;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哺乳期婦女,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風險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取保候審的。第三條對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社會危險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
第三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病情嚴重”、“生活不能自理”的,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分別是公安部、司法部。按衛生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頒發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和《******關于印發〈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的通知》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執行。解讀/解都
1新規定將是否“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作為是否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關鍵。
在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的情況下,如果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發生社會危險,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有利于避免刑事拘留,逮捕和其他強制措施。虐待也是寬嚴相濟、少抓、慎訴刑事政策的體現。
2針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對“嚴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沒有明確標準,導致實踐中無法準確運用該條款的問題,新規定明確參照*****《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等部門頒布執行。
3不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
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累犯、犯罪集團主犯、自傷、自殘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和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婦女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風險的;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繼續偵查的。
2.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制度
1明確取保候審人員的具體活動范圍。
新規定第七條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取保候審人不得進入下列“特定場所”:
可能導致其再次犯罪的場所;可能導致其實施擾亂社會秩序、干擾他人正?;顒有袨榈膱鏊?;與其涉嫌犯罪活動有關的場所;可能導致其實施犯罪的場所毀滅證據、證人作證以及進行其他妨礙訴訟活動的場所;其他可能妨礙取保候審執行的具體情形。
第八條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取保候審人不得與下列“特定人員”會見、通訊: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可以取保候審的人員;有侵權行為或者造成滋擾的人員;可能阻礙取保候審執行、影響訴訟活動的人。
前款所稱溝通,包括通過書信、短信、短信、電話、通過網絡平臺或者網絡應用服務進行信息交換等直接或者間接的溝通。
第九條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取保候審人不得從事下列“特定活動”:
(一)可能導致其他犯罪的行為;可能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與涉嫌犯罪有關的活動;妨礙訴訟的行為?;顒樱黄渌赡芊恋K取保候審執行的具體行為。解讀/解都
新規定第七條至第九條詳細闡述了取保候審人員不得進入的“特定場所”、不得會見、通訊的“特定人員”以及被取保候審人員不得進入的“特定活動”。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不得從事。詳細的分類和列舉,使執行機構更容易掌握和操作。
新規定第七條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取保候審人員不再從事危害社會的行為;新規定第八條可以有效防止被告人串通供述、影響作證等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新規定第九條加大了辦案機構可以根據案件需要作出合理解釋,以限制被告人的活動。
2明確取保候審人員異地取保候審的報告義務。
新規定第十七條:在當地取保候審的,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送交負責執行的派出所。
取保候審人異地執行的,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載有取保候審人登記期限、日期等信息的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送交執行機關。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出具回執。取保候審的人應當自收到取保候審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執行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報告后三日內向決定機關反饋。
取保候審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向負責執行的派出所報告的,執行機關應當通知決定機關,決定機關應當傳喚被取保候審人依法取保候審。按照本條例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執行。解讀/解都
新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取保候審人異地取保候審的,必須自收到取保候審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并規定了取保候審的后果和處理。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的,取保候審。加強對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管理。
3修改規定,取保候審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取保候審地點。
新規定第十九條:取保候審的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取保候審的人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向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并注明原因、目的地、路線、交通方式、日期取保候審人員因緊急原因無法及時提出書面申請的,可以先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請,及時辦理書面申請手續。
經審查,有工作、學習、就醫等正當、合理事由的,派出所負責人予以批準。
經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批準后,應當通知決定機關,并告知取保候審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保持交通暢通,按指揮及時到達;嚴格按照批準的地點、路線、返程日期出行;不從事妨礙訴訟的活動;返回居住地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對于因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經常跨市、縣活動的,可以根據情況簡化審批程序。解讀/解都
建立取保候審人員申請離開取保候審地點的審批程序。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人員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但如有工作、學習、就醫等正當事由,須提出書面申請,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線、交通方式、回程日期、**,方可離境經派出所負責執行的負責人批準。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批準取保候審前,必須征得決定機關同意。離開他居住的城市或縣。
同時,對一些取保候審、工作、生活需要經??缡锌h出入的人員,可以簡化取保候審離開地的審批程序。這一規定體現了司法機關的靈活性和人性,尊重和保護人權。
三、完善取保候審執行制度
新規定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取保候審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取保候審人異地居住的,應當及時通知居住地公安機關,并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公安機關指定的派出所取保候審的,應當執行。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實施。
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發生變化的,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及時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由派出所重新決定。-確定取保候審人的居住地。變更居住地異地的,由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和所在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居住地派出所決定由取保候審人居住地執行。原執行機構應當將工作移交變更后的執行機構。
第十六條居住地包括戶籍地和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取保候審人離開居住地后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審一般應當在戶籍地辦理,但有經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經常居住地辦理。
取保候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暫住地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人員離開居住地一年以上,無常住戶口,但在暫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取保候審的人是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并且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行政區域及臺灣地區居民;取保候審人的戶口所在地無法確定且無經常居住地的。解讀/解都
1新規定第十六條擴大了取保候審地點的適用范圍,明確符合條件的可以在暫住地實施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一般應當在戶籍地執行,也可以在經常居住地執行;被告人無經常居住地且常年不在戶籍地,但在暫住地有住所的,也可以在暫住地執行。目前,我國人口流動頻繁。工作和學習會導致人們離開居住地,前往外省市。如果取保候審地點僅限于戶籍地,顯然會給取保候審人的工作、學習、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新規定擴大了取保候審地點的選擇,體現了司法機關的人文關懷。同時,這一規定可以防止辦案機構因被告人無經常居住地、常年不在居住地而謹慎申請取保候審。
2新規定第十五條詳細規定了異地擔保和參保人異地居住的執行辦法。
被執行人異地居住的,由異地公安機關指定異地派出所執行,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取保候審地點由辦案居住地變更為異地居住地的,決定機關應當通知異地居住地公安機關指派警察執行站,原執行機構應當與異地執行機構完成交接工作。以往,異地取保候審的實施和監督沒有明確的標準可循,導致辦案機構對非常住地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感到擔憂。案件的處理地點。新規定明確了異地取保候審的實施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因異地機構之間缺乏協調聯動基礎而導致取保候審實施困難的情況,從而增強取保候審的信心和落實。辦案機構異地開展擔保工作。
取保候審全過程思維導圖
新條例第二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及其他相關材料報送當地同級公安機關。地方同級公安機關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按其規定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采用電子方式向公安機關報送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
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后24小時內指定取保候審執行人居住地派出所,并告知派出所:向人民法院和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人民法院執行取保候審。檢察院。
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發生變更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變更后的居住地通知公安機關,并通知作出變更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將該人保釋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必須征得決定機關同意后,方可批準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3新規定第20條規范了決策機關與執行機關之間法律文書送達與執行的銜接,使取保候審工作順利開展。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時,執行機關仍然是公安機關,這涉及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材料如何移交、監管如何實施,直接決定取保候審能否繼續。新規定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材料報送當地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負責執行。法院、檢察院作為決策機關時,為了提高司法效率,還可以采用電子送達的方式,將法律文書送達居住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指定居住地派出所執行后,必須將指定的派出所通報決策機關。
另外,取保候審人員違反規定需要逮捕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決定,并由當地公安機關執行。同級機構。
4新規定在取保候審程序上更加規范、可操作。
新舊規定第二十條取保候審即將屆滿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終止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執行權。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或者強制措施變更后,應當立即實施,并將實施情況及時通報決策機關。第二十四條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決定機關應當作出終止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報送執行機關。決定機關對取保候審不予解除取保候審或者采取其他刑事強制措施的,取保候審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請求取保候審。有權決定解除保釋候審。
取保候審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決定撤案或者終止偵查的,決定機關應當及時作出終止取保候審的決定并送交執行機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審自動解除,無需辦理解除手續。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
依法取保候審變更為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變更后的強制措施已經開始實施的;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或者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被判處管制、緩刑,已經開始社區矯正的;被判處附加刑,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6))被判處有期徒刑并且已經開始執行。
執行機關收到決策機關的上述決定書或者通知后,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報決策機關。解讀/解都
一是對取保候審的情形進行了細化:包括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撤案或者終止偵查、變更強制措施、不起訴等。取保候審有權有救濟渠道。決定機關未及時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請求決定機關終止取保候審。的決定。最后,規定了保釋自動釋放,無需辦理釋放程序,提高了司法效率。
5新規定第二十五條為取保候審后退還保證金的領取提供了便利條件。
新條例第二十五條:繳納保證金取保候審的人,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并且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故意再犯新的犯罪行為的取保候審或者沒有故意再犯新罪的,應當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蛘吖矙C關在執行處罰時通知銀行全額退還押金。
取保候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持有關法律文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押金。取保候審人不能自行領取退還保證金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公安機關應當書面通知銀行劃轉退還保證金。存入取保候審人或者其委托人提供的銀行賬戶。解讀/解都
取保候審后,取保候審人可持相關法律文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此外,公安機關經本人書面申請,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書面通知銀行劃轉押金、退還保證金,而無需親自到銀行領取。
6加強對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管和違法行為的處罰。
新取保候審人員須按時報告,加強監管:新規定第十七條增加取保候審人員應當在收到取保候審決定書后五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以便取保候審。確保被保險人能夠接受機構的監督。
明確了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震懾措施,提供了救濟渠道,并監督了權力的運用:新規定第五章詳細規定了沒收押金、逮捕等措施的適用。使用保證金取保候審的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由公安機關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保證金并通知決策機關。同時,對保釋金沒收不服、取保候審的,提供救濟渠道。可以在五日內向作出沒收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取保候審的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并提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逮捕決定依法。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由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執行。
受托人在保釋候審期間應遵守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如果您的住址、工作單位和***發生變化,您必須在24小時內向執行機構報告;(3)傳喚時(4)不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通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