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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1年加入公司,2022年6月1日辭職,在江蘇南京一家廣告公司從事網絡技術工作近11年。在我工作期間,公司從未安排過享受年假。近日,因疫情導致公司業績不佳,公司以我不接受指派的工作為由發出書面警告,將我從原來的網絡維護崗位調到了不適合我的崗位。專業領域。我調到一線操作崗位,工作時間從每周5天調整為每周6天,工作壓力加大,迫使我辭職。公司可以為我提供未休年假的薪資補償嗎?補償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嗎?
南京徐老師
徐老師您好: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可以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及相關法律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對于工作后未享受年休假的員工,具體計算標準和依據如下: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近11年。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由于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安排年休假,侵犯的是勞動者的休假權利。由于用人單位未安排年休假,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是法定義務。因此,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考慮到2011年至2020年的仲裁時效,勞動者可以統計2021年至2022年6月1日離職期間未休年假天數。考慮到勞動者自2021年起已工作10年的現狀,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規定:職工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享受10天年休假。因此,工人在2021年有權享受10天年假,并在2022年工作滿5個月。按照工作月份比例,年假天數為4天(512104),因此工人享受總計10天的年假。14天帶薪年假。
2、關于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算,《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職工按照其當班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的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年。報酬,包括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收入。因此,年假工資的300%包含了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的100%。因此,員工可以將平均日工資的200%乘以14天的帶薪年假,來計算員工可以申請的金額。未休年假的報酬。
該雇員已為雇主工作11年。勞動者被迫辭職是由于用人單位擅自調崗、延長工作時間等原因造成的,故根據《勞動合同法》號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1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工資按照在公司工作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計算。
未休年假工資報酬是勞動爭議案件中經常被忽視的一項索賠。考慮到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長短,勞動者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時,還考慮未休年假的工資補償。隨著我國勞動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這是充分保障勞動者利益的有效途徑。
莊宇南京市宣武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師
(據江蘇工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