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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經濟案件刑事追贓標準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經濟案件刑事追贓標準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法修正案十一》關于經濟犯罪的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增加對金融詐騙、信用卡詐騙、電信網絡詐騙等經濟犯罪的懲處力度,提高了對這些犯罪行為的刑事處罰。
2. 增加了對非法集資、非法經營、虛假廣告等經濟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大了對這些違法行為的刑事處罰力度。
3. 加強了對職務侵占、挪用資金、行賄受賄等公職人員經濟犯罪行為的打擊和處罰。
4. 規范了涉及金融、土地、資源等領域的經濟犯罪,明確了相關的刑事責任和處罰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刑事犯罪是由屬于侵犯財產權、危害經濟、金融秩序的犯罪,這類與經濟有關的犯罪,一般是需要對違法犯罪所得進行追繳的,也可以對犯罪分子的財產進行沒收。
依據《刑法》的規定,經濟犯罪案件,一般是在案件偵查起訴階段對違法犯罪所得進行追繳的,追繳違法犯罪所得后,如果確定是被害人的,會者退賠,沒有被害人的,會上繳國庫。
如果案件判決后,還有違法犯罪所得未進行追繳的,或者發現還有違法犯罪所得的,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都會進行追繳,這是維護司法尊嚴的重要措施。
法院判決后發現有違法犯罪所得的,一樣會進行追繳,而追繳的財物需要與案件有關的,與案件無關的其他合法財產,是不能非法追繳的。
按照最高法院新的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侵財型犯罪,財產被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的,被害人要通過追繳贓款、贓物或者責令退賠的方式挽回經濟損失,不允許附帶民事訴訟,也不允許在刑事訴訟后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根據這個規定,侵財案件的刑事判決中應當判決責令被告人退賠。責令退賠的判決也應該能作為執行根據。不然,等于剝奪了被害人的訴權。 刑法第六十四條【贓物、罰金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 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經濟案件刑事追贓標準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經濟案件刑事追贓標準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