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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平時去超市的時候,如果重要的物品在超市丟失了,那么一些商家就會對消費者進行搜身等行為。那么這合法嗎?
網友咨詢:
超市有權利搜查消費者嗎?
律師答復:
超市無權搜查顧客,顧客有保護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權利。如果超市強行搜查,顧客可能會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超市侵犯了顧客的基本權利,顧客可以起訴法院要求賠償。超市應向顧客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超市保安無權搜查人員。否則,將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違反法律規(guī)定,并承擔相應責任。
律師補充道: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經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與安寧;
進入、拍攝、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拍攝、偷窺、竊聽、公布他人私密活動的;
拍攝、偷看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的;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一條以非法拘禁等方法剝奪、限制他人行動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不得侮辱、誹謗消費者,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和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第245條規(guī)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