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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光明網報道,2023年3月2日,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顧某因犯火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一年。
據了解,2022年5月25日13時49分,杭州市濱江區消防救援大隊接到報警稱,杭州濱江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發生火災。
現場焚燒包裝材料、酒類、辦公桌椅、醫療用品等物品,直接財產損失80萬元以上,無人員傷亡。濱江區消防救援大隊監督檢查人員立即展開火災調查。根據火災現場勘察、調查、詢問,確定起火原因是倉庫管理員顧某將煙頭扔進垃圾桶,引燃了垃圾桶內的雜物。從而引起火災。濱江區消防救援大隊將涉嫌火災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上述判決。
國惠普法
·什么是放火罪?
火災罪是指因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因過失以危險方式引發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訴: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2.給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造成10戶以上房屋及其他基本生活物資被燒毀的;
4、引起森林火災,燒毀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燒毀疏林地、灌木地、未成熟林地、苗圃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放火罪如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115條的規定,放火、決水、爆炸、釋放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采用其他危險方法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下罰款。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顧某因犯放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