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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檢察監督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檢察監督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刑事立案監督。一是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如針對以罰代刑、漏罪漏犯、立案后違法撤案等現象的監督;二是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機制,如針對出于地方保護、部門保護等目的違法立案的監督;三是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工作機制。
2、偵查活動監督。一是對偵查活動中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健全排除非法證據制度;二是對偵查機關采取的強制性偵查措施及強制措施的監督;三是防止錯誤逮捕、起訴以及遺漏犯罪嫌疑人或罪行的監督。
3、刑事審判監督。一是對審判程序違法的監督;二是對審判監督薄弱環節的監督,;三是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申訴案件的監督;四是對死刑案件審判活動的監督。
4、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一是對違法延長羈押期限的監督;二是對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三是對違法監管活動的監督;四是對執行死刑活動的監督。
在我國,只有檢察院可以對刑事訴訟進行法律監督。根據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我國唯一的,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其主要職責是監督法律的正確和統一實施。
檢察機關除了對刑事訴訟可以進行全過程監督外,還可以對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訴訟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以確保法律得到正確統一的實施。
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在我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法院的審判和執行機關的執行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這種監督貫穿于刑事訴訟活動的始終。在立案階段,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是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的最后一關。在審判階段,人民檢察院在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同時,監督法庭審理活動。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卜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在執行階段,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有權以書面意見送交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有權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后1個月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另外,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檢察監督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檢察監督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