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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銀行的刑事責任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銀行的刑事責任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如果銀行的職工沒有犯錯,銀行沒有任何理由開除一個正式的員工。如果要開除一個正式職工,必須向上面總行匯報情況,總行派人下來調查清楚情況以后,如果情節嚴重不可逆轉的,必須是要嚴肅處理。
如果是合同工的話也不能夠隨便開除,也得調查清楚情況,說明情況后也得按勞動法執行賠償的標準。
三種情況下會被開除。
一是違法,員工一旦違法,就會被開除,即使只是拘留,比如治安拘留,也會被開除。
二是違規。
農行有一個《員工違犯規章制度處理辦法》,里面規定了部分嚴重的違規是要被開除的情況。
三是長期曠工。
開除員工,必須符合你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如果合同的解除條件不具體不充分,有漏洞,或者沒有合同,可以比照《國有企業職工獎罰條例》的開除職工的規定來執行。比較合理比較能被各方接受。可以開除一個員工要具備的條件是:(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只要具備以上條件中的任意一條即可,建議用人單位保留好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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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各項中不合格者應予辭退:
(一)違反黨紀政紀、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
(二)嚴重違反國家金融政策,損害國家和建設銀行經濟利益的;
(三)不履行其應盡義務,不遵守行規行紀,經教育仍不改正或已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的;
(四)連續兩年崗位考核不稱職,或當年考核不稱職、又不服從組織安排,或重新分配工作后在1年內仍不稱職的;
(五)因工作需要變動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本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組織安排的;或不服從正常的工作調動和崗位交流,經做工作仍拒絕到任、上崗的;
(六)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等;或貪污、挪用、侵占本行及客戶的資金;或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及提供擔保的;或者行賄行為的;
(八)違背職業道德,違反工作規程,損害本單位經濟利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違反規定在外兼職,經批評教育在限期內仍不改正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銀行的刑事責任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銀行的刑事責任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