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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不少被執行人通過各種方式逃避執行。有些人事先采取預防措施,將財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或配偶的名下。這就人為地增加了執行的難度,因此,被執行人的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將被視為與自己的收入明顯不相稱的財產是否可以執行。
網友咨詢:
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可以執行嗎?
律師答復:
未成年人名下的財產可以強制執行。如果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屬于家庭共同所有,執行法院可以對該財產采取一定的執行措施。此外,如果能夠證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是被執行人惡意轉移的財產,也可以作為執行標的。
財產可以出售給未成年人。但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應當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進行銷售活動,但必須遵循未成年人的真實意愿。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得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以外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被監護人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律師補充道:
法院執行的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幾種:
1、查詢、凍結、劃轉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繳、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的隱匿財產。
強迫被執行人交出法律文書規定的財物或者文件。
六、強迫被執行人搬出房屋或者騰出土地。
7.執行法律文件規定的行動。
8.遲延履行期間強制雙倍支付債務利息和繳納遲延履行罰款。
九、相關產權證書的強制轉讓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6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異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執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民法院執行結果;三十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通知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