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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專門的刑法來打擊和懲治犯罪行為,處罰的嚴重程度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根據犯罪性質,可分為犯罪暫緩、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等情形。那么犯罪緩刑是如何確定的以及處罰是什么?湖北利豐律師事務所陳哲律師分析。
一、刑事緩刑如何認定和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犯罪過程中,人自愿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后果的發(fā)生,為犯罪的停止”。根據該規(guī)定,犯罪的停止是指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阻止犯罪后果發(fā)生,從而使犯罪未完成的一種犯罪停止形式。停止犯罪包括自動放棄犯罪行為的停止犯罪和自動有效防止犯罪后果發(fā)生的停止犯罪。
主動放棄犯罪中止犯罪,是指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主動放棄犯罪或者繼續(xù)犯罪。因此,犯罪是在犯罪未完成的狀態(tài)下停止的。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點:
一、犯罪準備期間或者犯罪實施期間必須放棄犯罪。這是犯罪停止的前提條件。犯罪行為已經完成并達到完成狀態(tài)的,不能成立犯罪停止。因此,一般認為,凡是犯罪完成后自動返還原財物或自動賠償損失的行為,如小偷偷竊他人財物后將被盜財物返還原主,或貪污犯罪分子等。誰挪用公款,又秘密返還公款,不能成立。該罪已被緩刑,只能作為已完成的犯罪來處罰。其自動返還贓物的行為只能作為量刑時的酌定情節(jié)。
2、犯罪必須自動放棄,這是犯罪中止的實質條件。首先,行為人必須相信自己能夠繼續(xù)實施犯罪。其次,認定行為人自愿放棄犯罪,還必須要求行為人自愿放棄犯罪確實是出于行為人本人的意志,而不是由于其他主觀或者客觀原因被迫停止犯罪。而非施暴者的意志。
3.必須徹底放棄犯罪。所謂完全放棄犯罪,是指行為人完全放棄了繼續(xù)實施、完成犯罪的想法,完全放棄實施他認為可以繼續(xù)實施、完成的犯罪。
自動有效阻止犯罪后果發(fā)生的犯罪停止狀態(tài),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后、犯罪后果發(fā)生前,自動采取措施,有效阻止犯罪后果發(fā)生,從而使犯罪行為停止的狀態(tài)。犯罪未完成。
陳哲律師補充道:
二、停止犯罪的處罰原則
關于犯罪中止的處罰原則,各國有無罪說、不處罰說、妥協說等不同理論。目前,許多國家的立法都對緩刑犯罪采取減輕、免除處罰的做法。
我國刑法對犯罪緩期實行減刑、減輕刑罰的原則。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緩刑的罪犯,沒有造成損害的,免予處罰;造成損害的,減輕處罰。”根據這一規(guī)定,對于緩刑的罪犯,只要其犯罪行為沒有實際造成損害,就可以定罪并免予處罰。其犯罪行為造成一定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這體現了我國刑法對停止犯罪的肯定和鼓勵。
陳哲律師是湖北利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擅長刑事辯護、經濟糾紛、婚姻家庭、房產繼承案件。我是武漢市硚口區(qū)司法局認罪處罰案律師團隊律師,楚天金寶律師團隊律師。個人案件辦理原創(chuàng)文章可百度搜索陳哲律師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