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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造成的;它們也可能是由地震、臺風、山洪和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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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4日16時許,楊艷鵬駕駛一輛桂B駕車行駛至柳州市魚峰區,車輛在路口與高架發生接觸,導致高架垮塌。塌陷過程中,高架與盧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左后部相撞,導致盧某當場死亡。道路交通事故,高架公路受損。事故發生后,楊彥鵬打電話報告事故情況,并在現場等待處置。經柳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所檢驗,盧某的死亡原因為嚴重顱腦損傷。經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通犯罪偵查大隊認定,楊艷鵬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事后,楊艷鵬親屬及保險公司賠償盧某親屬共計.35元。楊彥鵬還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云南恒威律師事務所王峰律師回答:
楊彥鵬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管理規定,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案發后,楊彥鵬主動向警方投案自首,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這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楊彥鵬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可從輕處罰。
王峰律師補充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事拘留;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條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犯本法規定的從重或者從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七條犯第一項犯罪,自首并如實供述犯罪行為的,為自首。對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緩刑:年滿18歲的人可能會被停職。七十五歲以上的人,應當判處緩刑:
犯罪情節較輕的;
有悔改的表現;
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風險;
緩刑對所居住社區不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必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刑事拘留緩刑期限,為自原判之日起一年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少于兩個月。
緩刑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承認涉嫌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